江府〔2023〕7號
JMFG202300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十六屆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江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強城市綠化,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江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內綠線的劃定、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依據江門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在中心城區劃定的用于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建設的范圍控制線,不包括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江門市市區山體保護規劃》中保護山體的范圍控制線。
第四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工作。劃定的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涉及城市綠線的審批和調整,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必須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跟蹤管理。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對城市各類有特殊保護意義的綠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實地設立界標。
第七條 禁止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實施下列侵占和破壞城市綠地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規劃用途;
(二)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三)在城市綠線內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已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四)破壞城市綠線內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五)擅自砍伐遷移城市綠線內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禁止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
第八條 若發現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原《江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江府〔2006〕39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圖解: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解讀文本: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音頻解讀: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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