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區政府、江海區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資委、市林業和園林局:
《關于江門市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商住開發項目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的意見》(見附件)已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將印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江門市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商住開發項目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的意見
江門市城鄉規劃局
2018年6月6日
(聯系人:呂舒雅,聯系電話:3160636)
關于江門市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商住開發項目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的意見
為了加強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結合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實際,制定本意見。本意見適用于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需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
一、本意見中的“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商住開發項目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開發項目地塊規劃條件的要求必須配套建設且產權需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務設施。
二、規劃部門在制定地塊規劃條件,明確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要求時,應同時明確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要求,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核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時,應將“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基本情況函告移交管理單位。
三、移交管理單位為“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接收、使用的管理單位,資產持有、使用單位由移交管理單位指定。資產持有單位負責具體接收,使用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使用、經營和管理。移交管理單位、資產持有單位、使用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詳見附件1)。
(一)需移交的市場、公交首末站由市國資部門負責移交管理,并由市國資部門確定具體的資產持有、使用單位。
(二)需移交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由市本級出讓的商住用地配建的,由市教育部門負責移交管理;由屬地區政府出讓的商住用地配建的,由屬地區政府負責移交管理。市教育部門、屬地區政府收到移交申請后,應根據學校、幼兒園布局和發展規劃確定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及資產持有、使用單位。
(三)需移交的行政服務、環境衛生、公園綠地、社區活動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養老服務等設施由屬地區政府負責接收管理,并由屬地區政府確定具體的資產持有、使用單位。
四、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 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個月限期內,并在項目總體規劃條件核實前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無償移交手續(具體流程見附件2)。凡未辦理“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的,不得辦理項目總體規劃條件核實。
五、“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按規劃條件的標準移交,具體接收單位不得提出超出規劃條件的接收標準,符合規劃條件的“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不得以其它理由拒收。移交管理單位應加強“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和使用管理,接收單位拒收的,由移交管理單位進行協調。
六、辦理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時應同步辦理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機構在辦理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登記時,應當將其具體規劃使用功能登記在產權證書上。未經批準,資產持有、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功能。
七、辦理“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登記所需費用由移交后資產持有單位負責,移交設施產生的稅費按相關稅法規定執行。
八、接收單位辦理資產接收后,應做好相關資產賬務工作,并按要求將資產接收情況報市、區政府辦公用房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九、在本意見沒有明確的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報政府另行研定。
十、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江門市城鄉規劃局關于印發蓬江區、江海區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意見的通知》(江規函〔2015〕58號)同時廢止。
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接收、使用單位列表
序號 |
公共服務 設施名稱 |
移交管理 單位 |
資產持有(具體接收單位)、使用單位 |
|
1 |
市場、公交首末站 |
市國資 部門 |
由市國資部門指定 |
|
2 |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 |
由市本級出讓的商住用地配建的 |
市教育 部門 |
由市教育部門指定 |
由屬地區政府出讓的商住用地配建的 |
屬地區 政府 |
由屬地區政府指定 |
||
3 |
社區衛生服務站 社區活動中心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和養老機構用房 居委會 警務室 派出所 公共廁所 垃圾轉運站 公園綠地 |
屬地區 政府 |
由屬地區政府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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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流程
一、開發建設單位在“需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個月內向移交管理單位提出移交申請。
二、移交管理單位5個工作日內明確設施的接收單位,并批轉接收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三、接收單位同意接收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接收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接收協議;接收單位不同意接收的,由接收單位提出完善意見。完善意見后符合規劃,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要求完善后,接收單位愿意接受的,雙方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移交協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移交管理單位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協調后辦理。
四、簽訂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到不動產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五、辦理產權登記后,接收單位應在1個月內報相關管理部門備案,并根據本部門管理規定盡快移交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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