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9001
各區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建管中心、市房地產協會、各建設單位:
按照《江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19〕107號)的要求,我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暫行辦法》進行了評估修訂,制定了《江門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辦法》。依照《印發江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規定,現將《江門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江門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辦法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1月25日
(聯系人:陳弢,聯系電話:3160637)
附件: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門市城鄉規劃實施階段的公開公示工作,保障市民的規劃知情權,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的規定》(建規〔2013〕16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市區范圍內城鄉規劃實施階段的公開公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規劃實施公開公示分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受理公示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社會告知申報事項;批前公示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集公眾對申報事項的意見建議;批后公告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其對申報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規劃申請后,應當同步將申請事項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事項和規劃變更事項申請時,應在作出規劃許可前對擬許可事項的基本信息和有關圖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批前公示時間不計入規劃行政許可時限。
批前公示的基本信息和有關圖件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和用地紅線、用地性質、建設規模、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含規劃強制性指標)、公示起訖時間、反饋意見方式等。
規劃變更事項信息還應包括申請變更的理由、依據、內容對比,以及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情況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規劃變更前,應先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做好溝通、協調、解釋工作,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利害關系人意見的佐證材料。
第六條 批前公示一般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發布,也可在建設項目現場(含施工工地、售房場所)的顯著位置和規劃展示廳發布,還可以采取新聞媒體公示、專家論證、聽證會等方式收集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采取何種批前公示形式。
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規劃許可事項或規劃變更事項,可不在建設項目現場公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不單獨進行批前公示。
第七條 在建設項目現場設置的批前公示牌(以下簡稱“公示牌”)應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制作、設置、維護和拆除。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A2紙張規格,牌面底邊離地高度不超過1.5米。公示牌出現損壞、丟失導致無法完整清晰展示公示信息時,應及時修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視缺失情況合理順延公示時間。
第八條 社會公眾或利害關系人對批前公示事項有意見建議時,可在公示期內按照指定的反饋方式表達意見。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應提供真實姓名、有效的聯系方式、利害關系的佐證材料(如身份證、房產證、購房合同等)以及對公示事項的客觀意見。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收集到的意見分類為一般公眾意見和利害關系人意見,依法合規、客觀公正進行處理。合法合規的意見要予以采納,不采納的意見應做好解釋;對反饋意見多、分歧大、情況復雜的事項,應按規定做充分論證;需要舉辦聽證會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利害關系人的個人信息材料予以保密。
第十條 批前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對社會公眾和利害關系人意見作出回應。對于公眾意見較多且分歧較大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行政許可前將意見處理情況以通告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對申請事項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決定內容予以批后公告,公告時間至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核實合格之日為止。
第十二條 批后公告應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及售房場所顯著位置發布。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驗線前,應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與施工標牌統一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并應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
第十三條 批后公告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和用地紅線、用地性質、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含規劃強制性指標)、建設規模(含層數、建筑面積)、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涉及規劃變更的,批后公告內容應在批準規劃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更新。
第十四條 批后公告收到的公眾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規劃實施公開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開展規劃實施公開公示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設單位(或個人)未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在建設項目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信箱、網站郵箱和電話受理有關投訴,及時糾正規劃公開公示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文本: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辦法
一、出臺背景
2015年12月1日,我局印發 《江門市城鄉規劃局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將于2019年1月1日有效期屆滿。
《暫行辦法》自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實施過程中未碰到重大問題,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暫行辦法》普遍認可。但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在與最新的審批制度改革和機構調整有待進一步銜接,具體的公示內容、公示范圍、公示時間等方面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為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規劃實施階段的公開公示工作更合理、規范,可操作性更強,保障市民的規劃知情權,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我局組織開展了《暫行辦法》的評估、修訂工作,制定了《江門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城鄉規劃實施的公開公示辦法》(以下簡稱《公開公示辦法》),經市司法局審核,已修訂完善。
二、修訂依據
《公開公示辦法》主要是以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具體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一)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492號);
(三)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
(四)2013年12月2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的規定》(建規【2013】166號)。
三、《公開公示辦法》的主要內容
《公開公示辦法》共有17條,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公開公示辦法》的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分類?!肮_公示”分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二)受理公示(第四條):規定了受理公示形式和時間要求。
(三)批前公示(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了批前公示的公示時間、公示地點、公示內容和意見處理等方面內容。
(四)批后公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批后公告的公示時間、公示地點、公示內容、意見處理等方面內容。
(五)監督檢查(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建設單位的責任以及投訴的途徑等。
(六)施行時間(第十七條):規定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訂的情況
主要從三方面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一)刪除某些條文
刪除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等關于公開公示原則、發布、申請等通則性條文。
修改理由:以上條文屬于通則性條文,在其它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在《暫行辦法》表述,顯得重復。
(二)修改或歸并某些條文
1、將第二章(公開公示的內容與方式)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條,歸并為一條。
歸并理由:由于《暫行辦法》第二章表述的是公示方法、公示范圍、收集意見、公示地點等情況,這幾項內容在后面章節條文中也有表述,故進行歸并。
2、將《暫行辦法》的第五章(規劃公開公示的時間和公示牌的制作)和第六章(公示反饋意見的收集和處理的內容)的內容進行歸并。
歸并理由:將原稿的第五章、第六章的內容拆開,內容基本保持不變,同時進行了完善修改。
3、修改第十九條第(一)點。
更改了公示牌尺寸要求,由要求“不小于5.0平方米的尺寸,牌面底邊離地高度不超過2.5米”更改為要求“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A2紙張規格,牌面底邊離地高度不超過1.5米”,并簡化了條文內容。
修改理由:根據收集到的意見修改了公示牌的尺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改,使辦法更具可操作性。
(三)新增條文
新增批前公示的幾種特殊情況、批前公示的特殊情況處理、批后公告的意見處理等,使辦法的體系更加完整。
(四)除以上內容外,《公開公示辦法》對文字也進行了提煉。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主要名詞解釋
1. 受理公示: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社會告知申報事項;
2.批前公示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集公眾對申報事項的意見建議;
3.批后公告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其對申報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接受公眾監督。
(二)批前公示的要求:辦法規定在建設項目現場要設置的批前公示牌,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A2紙張規格,牌面底邊離地高度不超過1.5米。
(三)利害關系人反映意見的方式:社會公眾或利害關系人對批前公示事項有意見建議時,可在公示期內按照指定的反饋方式表達意見。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應提供真實姓名、有效的聯系方式、利害關系的佐證材料(如身份證、房產證、購房合同等)以及對公示事項的客觀意見。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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