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推進森林防火,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保護,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規范野外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案件查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野外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案件查處的重要性
森林防火工作是森林資源保護的重要內容,事關人民生命財產、森林生態安全。現有法律法規對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和森林火災肇事者在責任追究上已有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些地方對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和火災肇事者沒有依法追究責任或追究不到位,造成野外違規用火屢禁不止,森林火災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威脅。各地必須充分認識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從保護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的高度出發,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加大對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和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切實加大森林資源保護力度。
二、嚴格執行野外火源管理規定
各地要執行《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煉山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和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凡雇請人員進入林區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人員加強教育與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發生森林火災。精神病患者進入林區的,應由其監護人實施監護;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難以確定的,當地鎮(街)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其行為不當引起火災。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從事生產作業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健全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案件查處機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機關應對轄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案件如實立案,不隱瞞、不包庇、不縱容。查處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案件要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協調下,按以下規定由鄉(鎮)政府和森林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一)對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林業行政案件,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查處。
(二)在森林高火險天氣情況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并依法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在上述命令發布或《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情況下,對拒不執行命令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三)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1.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各級森林公安應當迅速組織專門力量偵查破案,并實行辦案責任制,明確案件主辦人。地方公安應當加強對森林公安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當森林公安警力和技術力量不足時,地方公安應當派出警力和技術力量,支援森林公安工作。
2.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屬地管理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天內組織技術力量對森林火災的過火面積、受害森林面積和林木蓄積、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并提交調查與評估報告、出具鑒定意見,以利于辦案部門對案件定性查辦。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力量,成員應當不少于3人,可由林業部門內部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的技術人員組成,技術人員職稱要達到助理工程師以上。
(四)對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非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毀林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森林火災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完善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執法保障機制
建立完善案件督查機制,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規范各類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和損害賠償,有力震懾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一)建立完善案件督查機制。加強對案件的跟蹤管理,建立案件督辦、通報反饋制度。通過對案件線索、立(銷)案控管、大要案登記、督辦、核查、通報等措施,逐級落實執法責任制。杜絕有案不查、查而不結、隨意銷案,實現森林火災案件查處的提質提速。
(二)建立健全責任考核和追究機制。各地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責任考核和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野外用火屢禁不止、森林火災案件查處不力的,要及時啟動問責程序,督促糾正整改到位。
1.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火災行政案件查處、打擊不力,造成森林火災頻發的,由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立調查組,并根據調查情況和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報縣(市、區)委、紀檢監察部門對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2.公安機關對森林火災案件出警不及時,立而不偵、不破不立或者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權力案,影響案件辦理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成立調查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問責。
3.承擔對森林火災過火面積、受害森林面積和林木蓄積、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未及時提供鑒定意見或提供鑒定意見弄虛作假,導致森林公安無法正常辦理案件的,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4.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有瞞報、遲報、謊報火災情況,貽誤撲火時機造成森林火災重大損失的,由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立調查組,并根據調查情況和情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相關部門,對縣(市、區)相關單位和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建立案件辦理指導機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火災案件執法活動中重點、疑難問題的研究,分析執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指導。要及時收集、整合、傳遞執法信息,及時總結和提煉執法辦案過程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執法辦案工作指導機制,為執法一線服務,切實提高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水平,有效保護森林資源。
五、切實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森林防火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損壞的,除了依照《森林防火條例》予以行政處罰外,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因森林火災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森林、林木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森林公安機關在對森林火災案件刑事立案偵查時,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的各種證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在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時,應當指引、協助受害人依法依規進行賠償請求,同時向被侵害人釋明要求提起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本意見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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