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林業系統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江門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林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林業執法單位(以下簡稱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林業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林業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本辦法制定的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本市各級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第五條 行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行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做出適當的行政處罰。
(二)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人為本,符合法律目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不得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三)公平、公正原則
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教育先行原則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而且教育應當先行。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五)程序正當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六)綜合裁量原則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全面、綜合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不能片面考慮某一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妨礙林業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
(三)經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或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礙社會管理、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社會安定、森林資源、生態安全等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
(五)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六)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1年內發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第十條 隨本辦法同時制發的《江門市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以下簡稱《量化標準》),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向社會公布。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量化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引用。
第十一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完善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并按規定公布和備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林業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抄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情節復雜的;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的;
(三)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人大、監察、審計等監督機關依法予以監督的;
(五)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上報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意見,應當經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后,報林業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
案件調查人員建議采取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都應當在處罰意見書、處罰權利告知書、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應當及時立卷歸檔。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卷主要包括卷內材料目錄、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及有關證據材料、調查處理意見、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集體討論記錄等材料;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的,還應當包括聽證材料。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十七條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有權按照本辦法和《量化標準》責令糾正。
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量化標準》主動糾正。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依照《量化標準》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執法崗位,并按照《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情況,作為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項內容,納入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二十一條 《量化標準》中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至”,下限數包括本數,上限數不包括本數,若是最高一檔處罰則包括上限數。
第二十二條 行使《量化標準》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參照本辦法和《量化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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