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1.1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園林綠化建設的綜合管理,提高園林綠化建設質量,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廣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江門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蓬江和江海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道路綠地、其它公共設施附屬綠地的綠化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移交與接管的綜合管理。
第二章園林綠化設計
2.1建設單位須將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報市園林局進行技術審核。其中市區干道、重點景點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在市園林局技術審核后上報市規劃委員會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審定。
2.2綠化設計應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鄉土樹種為主,適量引種新品種。提倡多種市花(簕杜鵑)、市樹(蒲葵)和開花植物。
2.3綠化設計圖紙須有詳細的設計和施工說明,上報市規劃委員會審定的項目應繪制效果圖。設計圖紙須標明下列內容:
2.3.1植物的具體品種名稱(不應只寫種類)。
2.3.2苗木的規格。喬木須標明胸徑、自然高度、定干高度和冠幅;灌木須標明高度和冠幅;棕櫚科植物須標明頭徑、桿高和冠幅等。
2.3.3地被植物的種植密度。
2.3.4藤本植物的地徑、分枝數量和蔓長。
2.3.5種植土的種類和厚度(或數量)。
2.3.6地形設計及標高。
2.3.7其它需標明的事項。
2.4苗木應采用假植苗、袋苗或盆苗。
2.5種植喬木應采用支架固定。對淺根系喬木(如黃槐等)應采用永久支架。胸徑20cm以下的喬木應采用混凝土柱支架,混凝土柱埋深應≥70cm,柱內側間距應在80-100cm之間。胸徑20cm以上的喬木,應采取更為嚴格的扶固措施(如鋼管支架等)。
2.6種植土應采用疏松且富含有機質的熟耕土或塘泥(禾本科草坪除外)。植物的種植土層厚度滿足《廣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7邊坡、擋土墻和立交橋等應設計立體綠化。
2.8當建設工程范圍外區域的景觀較差時,應設計綠化分隔帶。
2.9塊狀和帶狀綠地應設計安裝灌溉設施;橋梁的立體綠化應設計安裝排灌設施。
2.10道路綠化應符合以下要求。
2.10.1行道樹定干高度2.3m以上,樹高4m以上,胸徑10cm以上,苗木規格應整齊劃一,樹干通直;中間綠化帶喬木定干高度2.5m以上。行道樹以深根性喬木為主,不宜種植淺根性或板根發達的樹種。
2.10.2分車綠帶寬度大于或等于1.5m的,應以種植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結合;分車綠帶寬度小于l.5m的,應以種植灌木為主,灌木和地被植物相結合。分車綠帶寬度大于或等于6m的,應進行自然式微地形處理。
2.10.3因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25m內須采取通透式配置,植物頂端與路面之間的高度控制在60cm以下。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行道樹綠帶應采用通透式配置。
2.10.4高大喬木與照明燈桿之間的距離應在5m以上。
2.11 坡面地形坡度應滿足最低要求:鋪草坡面極限坡度≤1:2,其它地被植物種植坡面極限坡度≤1:1。
第三章園林綠化工程施工
3.1 施工資格條件
3.1.1具有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園林綠化施工企(事)業單位。
3.1.2具有合法的工程招投標或其它工程相關手續。
3.2 工程施工管理
3.2.1綠化工程主要材料(如苗木和種植土等),應在材料進場時經驗收確認后方能使用。施工單位不得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材料。驗收由監理單位負責(不設監理單位的,由甲方負責)。
3.2.2對隱蔽工程(如土方回填、地下管線安裝和基礎工程等)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檢驗由監理單位負責(不設監理單位的,由甲方負責)。
3.2.3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應按意見進行整改,并將完成情況書面反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3.2.4施工和監理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認真整理工程檔案資料,真實記錄施工全過程。
3.2.5施工單位應按施工進度計劃實施工程,建設和監理單位應加強監管,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3.2.6在施工過程中要及時清理現場,對城市道路和重點區域應在當天清理完畢,保持場地整潔。
第四章園林綠化工程驗收標準
4.1 植物種植工程
4.1.1基本要求
4.1.1.1 植物品種和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4.1.1.2植物配置符合設計要求。
4.1.1.3 植物成活率達100%。
4.1.1.4 植物生長良好,無病蟲害。
4.1.1.5 種植土符合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種植地的土壤不得含建筑廢土及有害成分,或強酸性土、強堿性土、重黏土、鹽土、鹽堿土和沙土等。
4.1.2草坪
4.1.2.1 無坑洼積水。
4.1.2.2 目的草種覆蓋率達95%以上,雜草率低于5%。
4.1.2.3 修剪整齊(臺灣草高度為5cm以下,其它禾本科植物高度為8cm以下,蟛蜞菊為15cm以下)。
4.1.3灌木和花卉
4.1.3.1 萌蘗及枝葉生長正常,無枯枝殘葉。
4.1.3.2 高度和冠幅符合設計要求。
4.1.3.3 修剪整齊美觀。
4.1.3.4 花壇輪廓完美,具有一定的藝術感和立體感。
4.1.3.5 灌木地被植物的苗高、冠幅允許偏差小于±10%。
4.1.4喬木
4.1.4.1規則式配置的喬木要求樹干通直,無偏冠,上下緣線整齊。
4.1.4.2喬木規格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值符合《廣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4.1.4.3自然式配置的喬木,其品種及種植位置符合設計要求。
4.2 立體綠化工程
4.2.1坡面地形的坡度符合設計要求。
4.2.2灌溉系統和疏水層應滿足設計要求和使用功能。
4.2.3攀緣植物應進行綁扎或牽引。固定物不應使用易腐爛、外觀差的材料。
4.2.4對立交橋上妨礙交通的下垂藤蔓應及時修剪。
4.3 水池、假山和疊石工程
4.3.1底石材料要求堅實、耐壓。不得使用風化石塊作基石。
4.3.2池壁美觀,不漏水,設施完好無損。
4.3.3保持水面及水池內外清潔,水質良好,無雜物,無蚊蟲滋生。
4.3.4塑石不能有裂縫、損傷、剝落、顏色脫落和水溶現象。
4.4 園路工程
4.4.1路面平整順直,無明顯的裂縫和沉降現象。
4.4.2預制塊面層鋪裝平整穩定,灌縫飽滿,不得有翹動現象。
4.4.3嵌草磚無裂縫、無缺陷,鋪設平穩,接縫勻稱。
4.4.4嵌草磚空穴內種植土回填飽滿,嵌草到位、平整。
4.5 土方工程
4.5.1地形坡度、標高和密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排水良好。
4.5.2植物種植地下層嚴禁有不透水層。
4.5.3植物種植地的覆土50cm以內無粒級為3cm以上的渣礫,土層100cm以內無瀝青、混凝土及有毒垃圾。
4.6 綠地環境衛生管理
4.6.1無石礫磚塊。
4.6.2無垃圾、雜物、枯枝落葉、糞便、鼠洞、蚊蟲滋生地和“牛皮癬”等。
4.7 其它材料與設施
4.7.1有出廠合格證。
4.7.2設施完好無損,景觀效果良好。
第五章園林綠化工程驗收
5.1 園林綠化工程驗收包括中間驗收、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5.2 中間驗收、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相關技術規范、設計要求和上述第四章的驗收標準執行。
5.3 中間驗收
5.3.1中間驗收由監理單位組織(不設監理單位的,由甲方組織)。
5.3.2中間驗收包括下列項目:
5.3.2.1 隱蔽工程。
5.3.2.2 苗木品種、規格和質量。
5.3.2.3 種植穴和種植槽的定點放線。
5.3.2.4 種植穴的規格。
5.3.2.5 種植土的數量、厚度和質量。
5.3.2.6 基肥的數量和質量。
5.3.2.7 地形整理。
5.3.2.8 噴灌設施。
5.3.2.9 其它需驗收的項目。
5.3.3中間驗收(檢驗)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必須進行返工。
5.3.4工程中間驗收(檢驗)結果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簽證確認。
5.4 竣工預驗收
5.4.1施工單位必須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施工內容,并全部通過中間驗收合格才能申請竣工預驗收。
5.4.2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預驗收書面申請。建設單位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預驗收。
5.4.3竣工預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小組由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單位,以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組成。
5.4.4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預驗收時向驗收組提供以下資料:
5.4.4.1施工合同。
5.4.4.2 開工報告和竣工報告(相關指標及完成工作量齊全)。
5.4.4.3 設計圖、竣工圖及工程量清單。
5.4.4.4 工程預算書和結算書。
5.4.4.5 施工記錄。
5.4.4.6 設計變更和技術變更文件。
5.4.4.7 材料及設施的合格證和試驗報告。
5.4.4.8 中間驗收(檢驗)簽證。
5.4.4.9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以及整改情況的書面資料。
5.4.4.10 施工企業資質資料。
5.4.4.11 項目負責人資料。
5.4.4.12 其它相關資料。
5.4.5驗收不合格的,須重新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進入綠化工程保養期。
5.4.6綠化工程保養期為一年。
5.5 竣工驗收
5.5.1竣工驗收須在綠化工程保養期滿一年后進行。
5.5.2保養期滿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建設單位應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5.5.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小組由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單位,以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組成。
5.5.4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一周前,按上述5.4.4的要求將驗收資料及保養期管理情況報告提供給驗收小組成員單位。
5.5.5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須進行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可辦理綠化養護管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綠化工程保養期養護管理
6.1養護管理標準
6.1.1保潔
6.1.1.1對綠地和行道樹“樹頭位”的垃圾、石頭、磚塊和余泥等雜物、要及時清理。
6.1.1.2對掛在樹上的地拖和膠袋等雜物要及時清理。
6.1.2除草
喬木和造型灌木“樹頭位”無雜草,大葉油草、臺灣草和沿階草等草坪的草種純度達95%以上,雜草坪只能保留禾本科草種,其它地被植物基本無草。
6.1.3松土
對喬木、棕櫚科植物和造型灌木每季度松土不少于一次。
6.1.4施肥
喬木每年春、夏各施肥一次,棕櫚科植物和各類灌木每年春、夏、秋季各施肥一次,草坪在缺肥時要及時施肥。
6.1.5修剪
灌木修剪整齊美觀,但對觀花植物的修剪時間要根據花期而定,以確保開花;臺灣草修剪高度為5cm以下,其它禾本科植物高度為8cm以下、蟛蜞菊為15cm以下;對喬木的下垂枝和氣生根要及時清理。
6.1.6補植
對死亡或缺失的喬灌木要及時進行補種。
6.1.7淋水與排水
做到所有的植物不缺水、不積水、無枯萎和長時間的澇浸現象。
6.1.8綠化維護
做到所有的花草樹木不受破壞,綠地不被侵占,綠化設施完好無損。對任何破壞綠化的行為要加以制止。
6.1.9病蟲害防治
無病蟲害蔓延,造成整棵喬木和造型灌木死亡,以及成片灌木和草坪枯死。
6.1.10其它管理
6.1.10.1及時換種枯死或基部折斷的樹木。
6.1.10.2及時扶正傾斜或倒伏的樹木。
6.2綠化工程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做好綠化養護管理工作。
6.3建設和監理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按上述標準做好綠化養護管理工作。
6.4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反饋整改結果。有關資料作為綠化養護管理移交與接管的依據。
第七章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移交與接管
7.1移交與接管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中間驗收、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均已合格的園林綠化工程方可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7.2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移交的接管主體,按《江門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第十六條確定。
7.3施工單位在保養期間補種的苗木,在辦理移交與接管手續后仍由施工單位保生一年(保生期由補植之日計起)。
7.4辦理移交與接管手續時,施工單位須按上述5.4.4的要求將驗收資料及保養期管理情況報告提供給接管單位。
第八章附則
8.1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除須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下列標準和規范。
8.1.1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8.1.2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8.1.3 GB 50242 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8.1.4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8.1.5 GB 50203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8.1.6 CJJ 75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和設計規范。
8.1.7CJJ 48-92 公園設計規范。
8.1.8 CJ/T 24 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8.1.9 LY/T 1210 森林土壤樣品的采集與制備。
8.1.10 DB44/T 581-2009 廣東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和驗收規范。
8.1.11其它相關的標準和規范。
8.2新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8.3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8.4本“辦法”由江門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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