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告[2009]3號
近期,全市各地燃放“孔明燈”現象較為多見,引發了多起火災事故,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項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社會各界要充分認識“孔明燈”的安全隱患及危害性。“孔明燈”又名“許愿燈”,燃放后外焰溫度高達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風力、風向不穩,會對飛行器、高壓供電設備、通信設施、液化氣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極大的安全隱
患。各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必須充分認識燃放“孔明燈”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二、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綜合管理。各級政府要把“孔明燈”列為易燃物品進行管理,各級職能部門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認真開展巡查,杜絕因燃放“孔明燈”而引發山林、農村火災;工商、城監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管,對非法經營“孔明燈”的店鋪,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非法銷售“孔明燈”的流動攤檔,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教育、旅游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對學校、旅游景區等場所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宣傳部門、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要加強對居民、村民的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在校學生充分認識到燃放“孔明燈”的危害性,從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購買、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燈”。
三、有關執法機關要加強監控,依法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強夜間巡邏,發現燃放“孔明燈”的現象,要堅決制止,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公安消防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等有關執法部門對因燃放寓孔明燈寓引起火災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對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廣大群眾應積極舉報(舉報電話:公安:110,工商:12315,消防:119)。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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