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江門市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的實施意見》(江府〔2022〕10號)《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江建〔2024〕120號)等文件精神,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利用率,規范我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行為,我局對《江門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江自然資〔2021〕86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江門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單位、個人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10月2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聯系人:陳小姐;
通訊地址:江門市蓬江區建業街33號210室(郵編:529000,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jmszrzyjdjk@jiangmen.gov.cn;
聯系電話:0750-3863725。
附件:江門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修訂稿)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10月14日
江門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
及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
(修訂稿)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江門市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的實施意見》(江府〔2022〕10號)《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江建〔2024〕120號)等文件精神,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利用率,規范我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現制定江門市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
一、適用類型
(一)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
(二)工業類用地升級改造開發項目(以下簡稱“工改工”項目);
(三)商品廠房項目。
二、辦理程序
制造業企業工業物業產權(非高標準廠房、非工業大廈)、“工改工”項目物業產權須先辦理首次登記后,再按幢、層進行產權分割并辦理變更(分割)登記;制造業企業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除可先辦理首次登記再辦理變更(分割)登記外,還可按幢、層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商品廠房可按幢、層、套進行產權分割并辦理首次登記。在2021年2月28日原《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實施前, “工改工”項目物業產權已經有關部門批準且已動工建設,但未進行分割辦證的項目,可按經批準的規劃圖紙劃定的不動產單元按規定比例進行產權分割。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完成后再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如涉及原建筑物擴建、改建(含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不動產權利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依規辦理有關手續。
(一)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
1.制定分割(分割轉讓)方案:不動產權利人辦理房屋測繪并制定分割或分割轉讓方案。
2.申請產權分割登記:不動產權利人憑項目資格認定材料、分割(分割轉讓)方案、測繪報告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產權分割登記。
3.企業類別判別:關于工業物業產權的權利人是否屬制造業企業,由不動產權利人依據營業執照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關于制造業企業的分類標準(見附件5)進行自我判別,并出具承諾書(見附件3)。
4.征求分割審核意見: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后分轉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項目在土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資監管協議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項目履約監管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匯總意見后一并回復,征求意見時間相應延長7個工作日。相關部門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無回復意見的,則視為同意分割(分割轉讓)。
5.辦理不動產首次(變更)登記:不動產(建筑物)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按規定進行產權分割,辦理不動產(建筑物)首次登記或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
6.辦理合同網簽:轉讓雙方憑受讓方是轉讓方產業鏈企業的承諾書(見附件4,下同)等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
7.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轉讓雙方憑存量房交易網簽合同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分割轉讓)登記。
分割(分割轉讓)方案確定后如需對未分割轉移部分進行調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向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申報。
(二)“工改工”項目
1.制定分割(分割轉讓)方案:不動產權利人辦理房屋測繪并制定分割或分割轉讓方案。
2.申請產權分割登記:不動產權利人憑“工改工”項目認定文件、分割(分割轉讓)方案、測繪報告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產權分割登記。
3.征求分割審核意見: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后將有關資料分轉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三舊”改造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相關部門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無回復意見的,則視為同意分割(分割轉讓)。
4.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按規定進行產權分割,辦理不動產(建筑物)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
5.辦理合同網簽:轉讓雙方憑受讓方是轉讓方產業鏈企業的承諾書等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
6.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轉讓雙方憑存量房交易網簽合同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分割轉讓)登記。
分割(分割轉讓)方案確定后如需對未分割轉移部分進行調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向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申報。
(三)商品廠房項目
1.項目屬預售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制定分割(分割轉讓)方案:不動產權利人辦理房屋測繪并制定分割或分割轉讓方案。
(2)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審核:不動產權利人將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報園區管委會[未成立園區管委會的和工業園區外的項目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項目可銷售范圍。
(3)辦理預售許可:不動產權利人憑已經審核確認的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到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許可。在辦理預售許可后,如需對未分割轉移部分進行調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進行申報。
(4)購房人資格審核:商品廠房銷售前,購房人向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購房資格審核。
(5)辦理預售合同備案:購房人憑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購房資格核準意見,與轉讓方到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商品廠房預售合同備案;
(6)辦理預告登記:買賣雙方憑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
后續按照正常不動產登記程序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
2.項目屬現售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制定分割(分割轉讓)方案:不動產權利人辦理房屋測繪并制定分割或分割轉讓方案。
(2)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審核:不動產權利人將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報園區管委會[未成立園區管委會的和工業園區外的項目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項目可銷售范圍。
(3)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權利人憑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認定文件、經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的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及測繪報告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4)辦理現售備案:不動產權利人憑已經審核確認的分割(分割轉讓)方案,到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現售備案。在辦理現售備案后,如需對未分割轉移部分進行調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進行申報。
(5)購房人資格審核:商品廠房銷售前,購房人向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購房資格審核。
(6)辦理現售合同備案:購房人憑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購房資格核準意見,與轉讓方到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商品廠房現售合同備案;
(7)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轉讓雙方憑商品廠房買賣合同等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完(減、免)稅后,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3.存量商品廠房轉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購房人資格審核:存量商品廠房轉讓前,受讓人向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購房資格審核;
(2)辦理合同網簽:購房人憑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購房資格核準意見,與轉讓方到各縣(市、區)不動產綜合窗口申請辦理存量廠房合同網簽;
(3)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轉讓雙方憑存量廠房買賣合同等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完(減、免)稅后,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三、申請材料
(一)工業物業產權分割登記
1.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辦理不動產變更(分割)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房地產測繪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5)門牌證明;
(6)屬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的,提供承諾書(見附件3);
(7)工業物業分割轉讓方案2份(需明確項目的共有部分及分割、轉讓的范圍及比例);
(8)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同意分割及分割(分割轉讓)的工業物業是否屬高標準廠房等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9)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就分割事項出具的擴建、改建等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0)項目履約監管有關職能部門就分割事項出具的項目履約監管意見[屬在土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資監管協議的項目,由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1)原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的,提交有批準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部門批準同意的分割、分割轉讓證明或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
2.制造業企業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按幢、層等基本單元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5)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6)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8)門牌證明;
(9)屬制造業企業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的,提供承諾書(見附件3);
(10)工業物業分割轉讓方案2份(需明確項目的共有部分及分割、轉讓的范圍及比例);
(11)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同意分割及分割(分割轉讓)的工業物業是否屬高標準廠房等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2)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就分割事項出具的擴建、改建等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3)項目履約監管有關職能部門就分割事項出具的項目履約監管意見[屬在土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資監管協議的項目,由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4)原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的,提交有批準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部門批準同意的分割、分割轉讓證明或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
3.“工改工”項目辦理不動產變更(分割)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房地產測繪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5)門牌證明;
(6)工改工”項目認定文件;
(7)工業物業分割轉讓方案2份(需明確項目的共有部分及分割、轉讓的范圍及比例)
(8)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同意分割及分割(分割轉讓)的工業物業是否屬高標準廠房等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9)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就分割事項出具的擴建、改建等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0)各縣(市、區)“三舊”改造主管部門出具的工改工”項目能否進行產權分割轉讓的審核意見(內部征求,無需企業提供);
(11)原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的,提交有批準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部門批準同意的分割、分割轉讓證明或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
4.商品廠房項目按幢、層、套等基本單元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5)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6)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8)門牌證明;
(9)商品廠房項目認定文件;
(10)經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蓋章確認的商品廠房分割轉讓方案。
(二)工業物業產權轉移登記
1.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買賣合同;
(5)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6)房地產測繪報告(轉讓雙方對共有部分的范圍及面積簽名確認)。
2.“工改工”項目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買賣合同;
(5)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6)房地產測繪報告(轉讓雙方對共有部分的范圍及面積簽名確認)。
3.商品廠房項目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買賣合同;
(5)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四、登記簿記載
在辦理不動產變更(分割)登記、不動產首次(分割)登記、不動產轉移(分割轉讓)登記時,除記載申請登記事項外,還須在登記簿附記欄記載:
(一)根據不同項目性質,分別記載:屬制造業企業工業物業產權分割項目,屬制造業企業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產權分割項目,屬“工改工”產權分割項目、屬商品廠房項目等;
(二)在辦理不動產變更(分割)登記、不動產首次(分割)登記時,如屬自留用房的須記載:自留用房。
(三)在辦理不動產轉移(分割轉讓)登記時,須記載:受讓后的工業物業至x年x月x日前不得轉讓。記載限制時間從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其中:(1)商品廠房須滿2年才可轉讓;(2)商品廠房以外的其他工業物業產權須滿5年才可轉讓。(容積率在2.0以上、層高在四層以上且帶載貨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分割轉讓不受此限制,不用記載)
五、審核職責
(一)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約定不得分割、分割轉讓;對工業物業產權分割方案進行審核(商品廠房除外),出具是否同意分割的意見;是否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審核申請分割(分割轉讓)的工業物業是否屬于高標準廠房。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是否符合工業物業分割轉讓有關比例規定;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是否不低于40%(容積率在2.0以上、層高在四層以上且帶載貨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不受此限制);工業物業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隨工業物業產權進行分割、分割轉讓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
(三)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商品廠房項目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審查商品廠房項目分割轉讓方案是否已經工業園區管委會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在辦理預(現)售合同備案時,審核購房人是否已取得購房資格核準意見,指導、督促不動產綜合窗口落實在辦理存量廠房合同網簽時,審核受讓人是否已取得購房資格核準意見或是否已提交受讓方是轉讓方產業鏈企業的承諾書;對需要擴建、改建(含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的產權分割項目,依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
(四)各縣(市、區)項目履約監管有關職能部門:出具項目履約監管意見。
(五)各縣(市、區)“三舊”改造主管部門:出具工改工”項目認定文件,審核“工改工”項目能否進行產權分割轉讓。
(六)工業園區管委會:審核確認工業園區內的商品廠房項目分割轉讓方案及核準購買方/受讓方資格。
(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未成立園區管委會的或工業園區外的商品廠房項目的分割轉讓方案及核準購買方/受讓方資格。
六、本流程適用于按照《江門市工業廠房開發經營和分割銷售管理的指導意見》辦理的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
附件: 1.商品廠房項目分割(分割轉讓)申請表
2.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方案表
3.承諾書(制造業企業)
4.承諾書(產業鏈企業)
5.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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