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江門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江門市政府網站運行中心、市網絡信息安全監測和防護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江門市蓬江區白沙大道西1號7幢。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叁拾壹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負責全市電子政務公共信息系統、黨政機關網站集約化平臺、政務云及大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外網及安全中心建設、管理、維護和安全監測工作,對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安全運行進行業務指導。指導和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重要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實施信息化創新工程。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負責全市電子政務公共信息系統、黨政機關網站集約化平臺、政務云及大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外網及安全中心建設、管理、維護和安全監測工作,對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安全運行進行業務指導。指導和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重要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實施信息化創新工程。負責全市公共基礎數據庫建設和管理,實施公共數據資源匯聚、治理和整合共享。負責政務信息系統及云計算中心的安全監測和防護。負責政務網絡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負責政務信息系統滲透測試以及政務網絡的攻擊監測和協同防御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機關黨支部領導本單位黨建工作,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均納入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四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按照權限管理干部,對干部選拔任用、考核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批、審核;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履行職責;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健康發展;
(三)對本單位重要事項實施監管;
(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按規定應監管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決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單位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決策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中心主任為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的監督管理;
(四)按照黨組織的有關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中心主任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設部門。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對單位服務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二)不影響其他服務對象公平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直接對本單位及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批評,也可通過投訴舉報熱線等其他方式向上級單位反饋相關問題;
(二)完善崗位管理,明確服務對象舉報、投訴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承辦機制;
(三)涉及服務對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規定,應充分征求服務對象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根據依法管理、協調一致、統籌各方、高效運行、規范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日常事項由各內設部門討論形成意見后,報中心領導研究決定;
(二)重要事項由各內設部門討論形成意見后,提交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特別重大事項由中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舉辦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實施全面預算管理,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內控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確保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與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應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舉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事業單位年度法人報告書》,應按照有關
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該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舉辦單位或本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1日經主任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單位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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