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5〕1號
JMFG2025000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橋梁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江門市橋梁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橋梁結構完好和運行安全,規范橋梁橋下空間(以下簡稱橋下空間)的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對于跨越公路的城市軌道高架橋梁,有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橋下空間是指橋梁垂直投影范圍內的空間以及橋梁規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永久基本農田除外)。
第三條 以“安全、有序、整潔、規范、美觀”為目標,對橋梁橋下空間進行科學、合理利用,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在確保橋梁完好、安全的條件下,有序利用橋下空間,使橋梁橋下空間成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點。
第四條 橋下空間的利用應當遵循安全第一、公益優先、合理利用、兼顧現狀、整體協調的原則。
(一)安全第一。橋下空間依附于橋梁結構而產生,只有在確保橋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對橋梁橋下空間進行利用。
(二)公益優先。橋下空間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在對橋下空間利用規劃時應當優先滿足公共利益。
(三)合理利用。應當科學規劃,集約利用橋下空間資源,改變現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適當配套城市基礎設施。
(四)兼顧現狀。對于現狀利用符合周邊規劃和安全規定的橋下空間,應允許其沿用目前利用方式。
(五)整體協調。橋下空間利用應與城市整體市容達成和諧,使用用途盡量和周邊景觀相融合,有利于提升城市魅力。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公路事務中心依職責指導全市公路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事務中心依職責監督指導所轄范圍內高速公路橋梁、國省道普通干線公路橋梁、農村公路橋梁、城市軌道高架橋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職責指導全市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職責監督指導轄區范圍內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整體主導和統一規劃本轄區橋下空間保護與利用事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授權的縣級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本轄區橋下空間年度使用需求計劃的審核。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按經核準的橋下空間年度使用需求計劃,負責加強轄區范圍高速公路橋梁、國省道普通干線公路橋梁、農村公路橋梁、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管理的組織實施、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開展橋梁橋下空間整體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結合現狀和實際利用需求情況,我市橋下空間利用模式分為公共交通設施類、城市管理類和綜合服務類。
(一)公共交通設施類。用于設置公交站(場)、站務室、出租車待客點、公共自行車和共享單車、共享小汽車站點、臨時小汽車停車場等。
(二)城市管理類。用于公路、市政管理搶修、搶險和養護、維修配套設施、設備的有序停放,治安崗(亭)、志愿者服務站等。
(三)綜合服務類。用于綜合服務項目,包括公共廁所、公共體育健身場所、休閑公園、兒童友好設施、城市文化展示區和城市綠道、綠化等,輔之以必要的景觀設計,融入江門市僑都、碉樓等地域文化特色。
第七條 橋下空間的利用和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橋下空間應當預留橋梁檢修作業空間和安全通道,利用橋下空間搭建構筑物時,不得將橋墩、橋臺封閉在內,并設置保護橋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設施。不得影響橋梁安全、檢測、養護維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搶修、消防、河道行洪等要求。
(二)橋下空間的利用設計,要配套照明、綠化、消防、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防監控等設施。
(三)水、電等管線應敷設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懸空架設。特殊情況需要依附橋梁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且不得破損橋梁設施。
(四)橋下若有路線交叉的,橋下所建設施不應遮擋路線交叉處各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應確保過往車輛和行人通視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綠化的,綠化應符合道路建設管理和技術規范要求,不得覆蓋、腐蝕橋梁結構和影響橋梁安全。
(六)用于停車場的,停車場應平整、防滑,并滿足排水強度要求。出入口須設置限高防撞設施標志。場內應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志標線。橋柱周邊應設置防撞設施。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
(七)橋下空間利用施工作業時,施工機具設備和臨時堆積物(堆土)不得影響橋身、橋墩(臺)的安全。
(八)在河道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需滿足河道行洪、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等要求。
第八條 橋下空間利用的辦理應當遵循以下流程: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橋下空間利用需求,編制本轄區內橋下空間使用需求計劃,在征求橋梁管理機構或經營企業意見后,依職能將涉公路、城市軌道的需求計劃報市交通運輸局或市公路事務中心核準,涉市政道路的需求計劃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查。
(二)擬使用單位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規劃的前提下,向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交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的具體設置方案、維護管理方案、保障橋梁結構完好和安全運行的措施、安全搶險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等具體實施資料。
(三)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公路事務中心按要求組織橋梁管理機構或經營企業、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開展橋下空間合理利用具體實施方案會審和施工圖審查,審查通過的由使用單位與橋梁管理機構或經營企業、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簽訂《橋下空間使用安全保護三方協議》,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
(四)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三方協議”簽訂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公路事務中心。
(五)在實施橋下空間利用中涉路施工活動的,利用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向交通運輸部門辦理路政行政許可手續。
在河道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工程實施前,須按分級管理權限并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水行政許可手續。
(六)項目完工后,使用單位向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組織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公路事務中心等相關部門,以及橋梁管理機構或經營企業、行業專家開展驗收工作。
第九條 日常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按照協議約定負責維護、保養及秩序管理,配合橋梁檢測和橋梁維修工作,保持橋下空間清潔衛生。
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橋下空間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條 因交通、道路運營需要或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養護需要利用橋下空間的,使用單位應按《橋下空間使用安全保護三方協議》約定退讓。當使用橋下空間的橋跨結構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橋梁管理機構或經營企業應通知屬地人民政府和使用單位停止橋下空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一條 對未利用的橋下空間,橋梁管理機構或經營企業應因地制宜設置護欄、種植綠化,或進行封閉隔離,加強巡查,做好橋梁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橋下空間實施影響橋梁結構安全、附屬設施安全或養護作業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粵公網安備: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