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江門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廣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現將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本報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一、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
二、反饋意見的方式
(一)郵寄地址:江門市白沙大道西1號2幢,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郵政編碼:529000
?。ǘ╇娮余]件:jmrdfg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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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T人大網:在“征集意見”欄目直接上傳
江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6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遵循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績效考核體系,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通過多種方式探索互助養老模式。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衛生健康與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和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人民團體,按照各自職責或者章程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家庭責任】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家庭成員及其他有義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恕?/p>
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會提供有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第七條【社會參與】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和優勢,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協助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捐助等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培育和引導養老服務行業組織積極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實施行業標準與規范,組織開展業務交流與合作。
引導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開展居家社區養老互助服務和志愿服務。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第八條【宣傳教育】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加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宣傳力度,結合重陽節等傳統節日組織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信息管理與運用
第九條【信息庫建設】 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建立覆蓋本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庫,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應用,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第十條【信息采集與錄入】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和錄入工作,引導養老服務組織將有關管理信息與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對接。
第十一條【數據共享】 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開展業務對接、數據共享,逐步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等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服務對接】 鼓勵社會力量接入養老服務信息平臺,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無線定位、應急救援、安全監測等服務。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設施設置】 縣(市、區)民政部門建立的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統籌規劃、培訓指導等工作。
鄉鎮(街道)應當至少配置一個可以輻射周邊村居(社區),具備全日托養、日間照料、上門服務以及協調指導等綜合性功能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鼓勵社區單獨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有條件的村可以單獨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或者由相鄰的若干村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結合實際情況統籌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有條件的自然村可以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點。
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點)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標識,用房配置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規劃編制】 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統籌布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同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設施等專項規劃相互協同,并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把涉及空間的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五條【設施用房】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面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配套。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區項目,優先在首期項目主體工程中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未達到配套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
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民政部門,將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六條【設施建設要求】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根據用途滿足無障礙設施建設、消防安全等要求。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有獨立出入口的建筑物低樓層且通風采光良好的區域,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移交使用】 配套建設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設施接收和使用情況及時通知屬地縣(市、區)民政部門。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改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征得屬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在建設或者置換完成前,應當安排過渡用房。
第十八條【資源利用】 支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合養老服務資源,將符合要求的閑置資源優先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飲、文化、健身、娛樂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設施運營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和公建配套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點)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運營管理,或者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運營。
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可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自行興建、租賃合規的社會化養老設施和場所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并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準,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條【文化娛樂場所】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內設置適宜老年人的文化娛樂場所,增加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服務項目。
第四章 服務供給
第二十一條【服務內容】 政府和社會依托社區為城鄉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臻g照料、短期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助購、代辦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老年人能力評估、上門評殘、健康管理、醫療康復、家庭護理、安寧療護等健康照護服務;
?。ㄈ╆P愛探訪、生活陪伴、情緒疏導、心理咨詢、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ㄋ模┌踩笇А⒕o急救援、法律咨詢、識騙防騙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務;
?。ㄎ澹┪幕瘖蕵?、體育健身、老年教育等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二條【服務清單】 市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時,應當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并實行動態調整。
縣(市、區)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對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服務,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其可享受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待遇。
第二十三條【助餐服務】 支持鄉鎮(街道)、村居(社區)開設助餐服務場所,通過設置長者飯堂、助餐點、老年餐桌、委托社會餐飲企業送餐上門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提供助餐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并公布價格、補貼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服務】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指導、督促和激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省有關規定為老年人提供相關服務,并提高康復、護理床位占比,根據服務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參與家庭病床服務,優先在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家庭住所設立家庭病床。
第二十五條【家庭養老床位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在老年人住所設立家庭養老床位,按照照護協議對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并提供連續、穩定、專業的養老服務。
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醫養結合】 鼓勵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與周邊醫療衛生機構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一體化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組織根據服務需求和自身能力,依法設立康復機構、護理站、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認知障礙預防和干預服務】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年人認知障礙的早期預防和干預工作,支持設立專業機構或者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內設置專區,為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照護服務。
第二十八條【探訪關愛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訪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巡訪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有關懷需求的老年人。
第二十九條【適老化改造服務】 鼓勵和引導老年人家庭根據老年人身體狀況、康復輔助器具需求、居住環境等特點,對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設施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租賃等方式為老年人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
第三十條【文體教育服務】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各級老年人學習教育網絡,支持社會力量辦好老年學校,實行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為老年人就近學習、社交生活搭建平臺。
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組織和參與文化傳播、知識科普、科技開發和應用、社會公益活動、文體教育服務。
第三十一條【便利辦事服務】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保留線下辦事服務渠道,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保障與監管
第三十二條【經費支持】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留成集中用于養老服務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重點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依法采取多種方式支持本地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信貸、保險等金融產品,加大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政策保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的稅費、用水、用電、用氣、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貼、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獨居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農村留守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四條【褒揚激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為老服務志愿組織,建立為老志愿服務激勵制度。對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或者獎勵。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保障】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組織的簽約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用藥管理、藥品供應和醫保政策,完善家庭病床制度,為老年人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醫養結合保障】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為設立醫養結合機構或內部設置醫療機構的養老服務組織提供咨詢和指導,方便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備案手續,并予以優先審核審批。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醫療衛生服務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融合發展,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機制。
養老機構申請設立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安寧療護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符合申請條件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優先審核審批。
第三十七條【人才支持】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員。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提高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護理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獲得相應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補貼。
支持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對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養老服務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相關補貼支持。
鼓勵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開發設置社會工作者崗位或者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吸引專業社會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家庭支持】 支持和引導養老服務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等開展老年人照料護理技能培訓等延伸性服務。鼓勵有需求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參加老年人照料護理技能培訓。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或者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需要進行照料護理的,鼓勵用人單位提供時間、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九條【適老化改造支持】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場所、社區公共區域的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環境建設。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適老化改造的宣傳,支持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
第四十條【產業支撐】 支持企業圍繞老年人的需求,開發、推廣適合老年人的產品和服務,拓展適老化產品和服務應用場景,并在公共場所設置適老化產品展示和服務體驗專區。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支持養老服務組織開展融合中醫藥健康管理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范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鼓勵養老服務組織建設村居(社區)服務網點,發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十一條【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領域人才培養與學習交流合作。
鼓勵華僑和港澳同胞投資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探索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并常住本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老年人享受本市居家社區養老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十二條【服務管理】 市民政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組織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和運營補貼的依據。
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規范服務,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舉報方式等。
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監督投訴】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協同監管,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活動的檢查和指導,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對江門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途徑受理的有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正常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專有名詞】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七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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