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造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標桿城市,根據《廣東省平安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行政村、城鄉社區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內,以一定范圍的地理空間和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對象,圍繞人、地、事、物、組織等基本要素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和專業網格員。
本條例所稱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網格為基本服務管理單元,整合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開展基礎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矛盾排查化解、民生公共服務、法律政策宣傳等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履行網格化服務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明確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網格化機構”),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訪、政務和數據、消防救援等網格化聯動部門(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發動和組織村(居)民共同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將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二章 網格與網格員
第七條【網格劃分設置】 網格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規模適度、標準統一、無縫覆蓋、動態調整的原則劃分,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已劃分的網格開展工作,不得另行劃分網格,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格劃分及其變更管理辦法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法采集、核實網格內實有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二)收集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處理各種不安定因素;
(三)協助開展社會安全、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預防處置,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網格內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問題開展排查;
(四)全面排查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及時予以化解和處置,積極協調有關調解組織和職能部門開展調處;
(五)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為網格內的村(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綜合服務,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網格內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開展服務管理和救助;
(六)做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基層平安創建等工作;
(七)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決定通過網格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網格事項入格審查】 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市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準入分類目錄。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分類目錄會同網格化聯動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準入清單,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納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需要調整的,可以由縣(市、區)網格化聯動部門或者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提出申請,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審批后,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第十條【網格人員配置】 縣(市、區)、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有人口數量、社會治理工作量等實際情況,在網格中配置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專業網格員。
網格長是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責任人,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擔任。同一網格長可以對應多個網格。
城鄉社區網格的專職網格員可以由社區工作者擔任;農村網格的專職網格員可以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專職網格員不足的,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按照規定招聘。
兼職網格員可以由本村(社區)黨員、村(居)民小組長、志愿者、社會工作者、新就業群體等擔任。
專業網格員由各網格化聯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到網格的服務管理人員擔任。同一專業網格員可以對應多個網格。
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具體選聘管理辦法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網格人員職責】 網格長負責統籌協調所屬網格的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開展工作,開展網格內日常排查走訪,發現、報送、辦理或者協助辦理納入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的事項。
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
專業網格員指導、督促、協調、參與所屬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及時處置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網格事項。
第十二條【履職要求】 網格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佩戴工作標識,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給予協助和配合,不得阻礙網格員依法履職。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拖延;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示網格名稱、區域范圍、網格員姓名、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化等方式公布或者向村(居)民推送前款規定的網格基本情況。
第三章 聯動共治和信息化
第十五條【社會參與】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開展網格化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在網格內開展糾紛化解、治安防控、緊急救援、法律服務、心理服務等方面志愿服務。
鼓勵引導機關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定期進網格,為群眾提供相關便民服務。
第十六條【群眾自治】 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引導和支持基層群眾自治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效銜接,鼓勵村(居)民通過網格渠道反映訴求和問題,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團體參與】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組織動員所聯系群眾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處置機制】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與網格化聯動部門等建立健全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協調處置機制,共同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信息化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省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運用市域社會治理科技成果,整合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資源,實現網格化工作數據共享、實時更新,指揮調度、問題處置、跟蹤問效、業績考核一體化。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數據資料與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對接融合。
第二十條【統一交辦】 納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由網格化機構統一交辦,網格化聯動部門不得直接交辦網格或者網格員。
未經法定程序,網格化聯動部門不得將本部門法定職責納入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或者推卸至網格員。
第二十一條【流轉辦理】 網格員發現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可以現場協調解決的,應當即時協調解決,并將處理信息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不能現場協調解決的,應當及時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的內容和職責分工,在規定時限內將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分派至相關網格化聯動部門處理。
相關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的處理,將處理信息及時反饋給同級網格化機構,并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因特殊情況,網格化聯動部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應當連同網格員向提出需求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解釋說明。
相關網格化聯動部門認為網格服務管理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向同級網格化機構報告并說明理由,同級網格化機構應當組織研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再次分派。
第二十二條【主辦責任】 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實行主辦責任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涉及多個網格化聯動部門職責的,網格化機構應當指定牽頭部門協調處置,對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負全部或者主辦責任。牽頭部門應當將處置信息及時反饋給同級網格化機構,并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提級辦理】 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對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或特殊群體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經研判可以提級辦理,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督辦,明確責任領導、責任人、辦理時限,并將相關事項流轉至相關職能部門協同辦理。
第二十四條【檢查督辦】 網格化機構對上報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處理情況應當建立督辦和評價機制。
網格化機構負責監督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的辦理工作,并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跟蹤檢查督辦落實情況,對未及時辦理單位給予警示;發現相關單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五條【閉環管理】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網格服務管理事項閉環管理具體辦法,建立源頭管理、采集建檔、分流交辦、檢查督促、結果反饋的閉環工作流程。
網格化機構應當建立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辦理全過程電子化檔案。
第二十六條【數據研判】 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定期對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數據進行問題梳理、關聯分析、風險預警,研判應用。
第二十七條【信息安全】 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會同政務和數據等部門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建立數據分級準入制度,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統籌整合社會治理各項經費,保障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鼓勵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將集體經濟收益適當用于補助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九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良好氛圍。
第三十條【激勵推廣】 網格化機構應當指導、推動本地區相關單位制定網格化服務管理積分等激勵制度,記錄公民上報的各類網格服務管理事項,作為獎勵依據。
第三十一條【教育培訓】 網格化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分級分類對網格員進行政治、業務等培訓,提高網格員發現問題、處理問題和服務群眾的能力。專業網格員由派出職能部門開展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對納入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的事項,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和信息支持。
第三十二條【表揚激勵】 網格化機構應當建立網格化服務管理激勵機制,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中表現優秀的單位、網格以及個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隊伍建設】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統一網格員專屬標識、裝備,加強網格員隊伍規范化建設。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專職網格員的考核細則,建立專職網格員合理退出、考核獎懲和工資增長機制,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對表現優秀的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晉升崗位等級,推薦納入村(社區)后備干部隊伍管理;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為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履職保障】 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法律責任】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網格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網格員利用工作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侵害網格員及其近親屬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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