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的《江門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22日
江門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條例
(2025年5月28日江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醫養結合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及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將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相結合,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居家老年人衛生健康與醫療保障,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家庭成員應當敬重、關愛和照顧老年人,積極培育以尊老、敬老、養老為價值理念的優良家風,助力孝道文化在家庭中扎根、在社會上傳承。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倡導構建鄰里之間相互協助、親友之間彼此扶持以及老年人之間互助互濟的養老模式。
新聞媒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宣傳工作,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營造尊老、愛老、孝老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養老服務設施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用房、室外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第八條 新建城區、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算)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應當安排在首期項目主體工程中予以配建,對于確實無法安排的,應當在住宅項目總規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配建。多個面積較小鄰近新建住宅區,可以集中配建。
建設單位在編制新建住宅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按規劃條件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并在規劃設計圖紙中標注具體位置和建設面積。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核實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當地民政部門、鎮(街道)的意見。未按照規劃條件配建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民政部門、鎮(街道)加強對配套養老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工程質量等問題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配套養老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后,無償移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接收和使用情況報送民政部門。
第九條 舊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算)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多個鄰近已建成住宅區可以集中配置。
農村地區由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條件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有條件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單獨配置,相鄰行政村、自然村可以集中配置。
第十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滿足通風和采光條件,符合養老設施建設標準、設計規范以及消防安全要求,設有獨立出入口,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移交程序和總面積、首層面積要求等,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新建、租賃或者改造閑置用房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將閑置用房用于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采取房屋出租方式的,租賃期限最長可以約定為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室外場地應當優先配建在養老服務用房周邊或者鄰近醫療機構、綠地、廣場等公共服務設施,并根據當地老年人口數量、密度、年齡結構以及服務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配建規模。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室外場地內應當配置適合老年人居住、就餐、照料、康復、娛樂、出行等功能的附屬設施,建設必要的適老化和無障礙環境設施,為老年人提供舒適和便利的生活環境。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以及按照專項規劃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因城鄉建設和公共利益需要,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配置新的養老服務設施。在配置完成前,應當安排過渡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四條 本市推行覆蓋城鄉、均衡合理、普惠便利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制度,建立健全無償、低償、有償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制。包括:
(一)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助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老年人能力評估、醫療康復、保健指導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情緒疏導、心理咨詢、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法律服務、識騙防騙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其他服務。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基本養老服務:
(一)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費獲取政府購買的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二)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依托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和景點,免費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的健康體檢;
(三)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領取政府高齡津貼;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服務。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基本養老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準。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對提出相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心狀況等進行評估,并建檔保存。
服務需求評估確定的類型和等級,是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構建覆蓋城鄉、層次清晰、功能互補、區域聯動的縣(市、區)、鎮(街道)、村(居)三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絡。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統籌規劃、培訓指導、質量監督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設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開展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和協調指導等綜合養老服務。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老年助餐、探訪關愛等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服務中心以及服務站點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標識。設置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站點可以采取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管理,并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對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民政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登記等方式,對其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進行登記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提供相關登記信息。已依法辦理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由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在其運營管理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站點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并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相關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
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不得誘導老年人消費、參與傳銷或者非法集資。
提供老年人日托、全托服務的養老服務組織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告,并在其組織協調下,妥善安置老年人。
第十九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站點可以設置長者飯堂、助餐點,或者委托社會餐飲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鼓勵長者飯堂面向城鄉社區延伸服務,實現可持續發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補貼。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機制,征得老年人一方同意后,定期對居家生活的高齡獨居、留守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開展探訪關愛服務。
探訪關愛服務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自行組織、購買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等方式進行,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提供精神慰藉,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友好型社區建設,推動社區內的房屋、道路坡道、公廁、樓梯扶手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環境建設。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時,充分考慮老年群體的特殊需求,將適老化設計理念融入項目規劃、設計與建造的全過程,打造適宜老年人居住與生活的住宅項目。
鼓勵居家老年人家庭對日常生活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對實施適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體系,支持開放大學、高等學校、職業院校以及培訓機構等舉辦老年教育學習班。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向老年人開放。鼓勵市場化模式運營的體育場館免費或者優惠提供給老年人使用。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基礎上組織和參與文化傳播、知識科普、科技開發和應用、社會公益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社保、養老、金融、電信、郵政以及用水、用電、用氣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應當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線下辦理便捷渠道,不得強制老年人使用自助式智能設備辦理業務。
鼓勵家政、物業、物流、商貿、餐飲等企業發揮自身貼近居民生活的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的便捷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將專業服務延伸到社區和家庭,提供社會寄養、日間照料、上門照護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支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逐步拓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非獨生子女一定時間的護理假。
第四章 醫養結合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養結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醫療服務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可以依法建設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站點可以依法設置醫療機構,也可以與周邊醫院、基層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鼓勵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站點以及養老機構統籌規劃、毗鄰建設。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醫療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三)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醫療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四)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五)其他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家庭病床制度,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條件的居家老年患者,醫療機構可以在其家庭設立病床并依法提供醫療服務。家庭病床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支持有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參與家庭病床服務,按照服務協議安排醫護人員定期上門提供治療、康復、護理、臨終關懷及健康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藥物供應,完善醫保報銷政策,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和慢性病、家庭醫生和家庭病床費用結算提供方便。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預約掛號、就診、轉診、繳費、取藥等綠色通道,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志愿服務崗,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科,提供治療、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財政等部門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提供保障。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咨詢、網上辦事和綜合監管等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運用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定期公布和更新基本養老服務政策、服務項目、辦事指引以及養老服務中心(站點)名錄、養老服務組織名錄、養老服務組織質量評估結果等內容。
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和數據、殘聯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開展業務對接、數據共享,逐步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互聯互通。
社會力量開展智慧養老服務的,應當接入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實現養老服務供需精準對接,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醫療、服務預約、安全監測、緊急援助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留成用于社會福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養老服務,重點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并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信貸、保險等金融產品,加大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依法享受下列優惠措施:
(一)用水、用電、用管道燃氣按照居民生活類收費標準執行;
(二)安裝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三)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
(四)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市區位優勢明顯、海洋島嶼眾多、森林覆蓋率高、溫泉資源豐富以及華僑華人文化濃郁的特點,制定相應政策措施,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與僑鄉文化資源融合發展。
引導相關行業和企業重點發展智能養老設備、康復輔助器具、食品和藥品、適老化家居改造等領域內的科研和養老產業,推動銀發經濟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產品和服務需求。
鼓勵本市養老服務組織探索粵港澳大灣區養老服務合作,加強適應大灣區整體發展的養老產業規劃和項目協同,促進區域內養老產業對接和功能互補以及市場要素自由流動。
第三十六條 鼓勵本市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員。
對在本地從事養老護理工作,并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技能培訓補貼。
對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養老服務組織,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養老服務組織質量評估制度,對其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配備、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開展評估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加。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政府分類管理、購買服務、補貼獎勵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為老服務志愿組織,推動建立全市統一的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對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記錄與認定,建立志愿服務獎勵、回饋、互助等激勵機制。
鼓勵慈善力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范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對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或者獎勵。
第三十九條 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強化風險防范、預警工作。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單位和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負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編制完成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
(二)未定期對有需要的高齡獨居、留守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開展探訪關愛服務的;
(三)強制老年人使用自助式智能設備辦理業務的;
(四)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按照專項規劃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實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養老服務組織或者個人騙取補貼、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補貼、獎勵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六十周歲以上公民。
除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政策另有規定外,非本市戶籍的六十周歲以上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養老需求的,可以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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