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海關關于印發《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圖文解讀)《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一、制定背景
為促進我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啟動政策起草工作,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海關共同制定《江門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修訂)》
《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
《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基〔2018〕245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深入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粵科規范字〔2023〕2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部門職責、開放共享管理、考核與獎懲、附則。
?。ㄒ唬┛倓t。明確《辦法》制定目的、依據和管理單位、用戶、開放共享、省共享平臺的定義以及適用范圍。
?。ǘ┎块T職責。
1.成立市推進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小組,統籌推進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明確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牽頭負責全市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統籌管理和協調工作,江門海關按規定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實施監督管理,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管理單位開展科研儀器設備共享工作并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
3.明確管理單位作為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應履行的職責;
4.明確用戶單位作為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受益主體應履行的責任。
?。ㄈ╅_放共享管理。
1.明確管理單位應當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對社會開放共享科研儀器設備;
2.明確符合條件的科研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省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服務;
3.明確管理單位應做好科研儀器設備維護,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時應確定服務收費價格、標準,與用戶簽訂協議,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等。
(四)考核與獎懲。
1.明確考核結果應用,對評價考核結果優秀或良好的管理單位,根據省、市財政科技資金預算情況統籌予以支持,對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對其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或申請我市財政資金購置科研儀器設備采取限制措施;
2.明確對不履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五)附則。明確《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咨詢電話:0750-822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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