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提出要“加強扶持引導服務,實施鄉村就業創業促進行動,大力發展文化、科技、旅游、生態等鄉村特色產業,振興傳統工藝。培育一批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鼓勵在鄉村地區興辦環境友好型企業,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提供更多就業崗位。”《中共廣東省委 省政府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粵發〔2018〕16號)提出“到2020年認定建設 50 家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返鄉創業孵化基地,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舉措之一,是實施鄉村就業創業促進行動的組成部分,有利于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十一條;
(三)《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4號)第一大點第(四)點。
三、主要內容說明
《實施辦法》正文共分為五個部分,另有五個附件。
(一)工作目標。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任務分配情況,結合《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方案》(江人社發〔2019〕2號)的工作要求,明確我市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任務和要求。
(二)認定條件。根據《關于做好全省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建設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9〕734號),結合我市實際,明確認定建設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四個基本條件。
(三)認定流程。明確認定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申請時間、申請材料和要求、受理機構、審核和認定程序、審批期限、公示期限、公開要求等事項。
(四)服務管理。明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年度復核制度、退出機制、優惠政策等事項。
(五)實施期限。由于《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4號)對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獎補作出規定,該文件有效期為5年,因此,本《實施辦法》實施期限相應定為5年。
(六)附件。對申請材料中的表格、報告和審批過程中使用的評估表作出規范。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圖解:《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建設實施辦法》
粵公網安備: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