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2020〕3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關于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評定和舉薦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2020年1月22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人才
工作局 關于江門市高層次人才
認定評定和舉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人才選拔和評價體系,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體制機制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若干意見》(江府〔2016〕6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集聚新時代人才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的通知》(江府〔201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主要是指通過江門市認定、評定和舉薦產生的,具有一定專業技術和創新能力,在我市就業創業或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貢獻的人才。
高層次人才分為頂尖人才、一級人才、二級人才、三級人才四個層次。
第三條 認定是指對符合《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目錄分類》相應認定標準的申報人,直接確定為相應層次的高層次人才。評定是指申報人未直接符合《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目錄分類》相應標準,但有實際突出貢獻和業績,并具有本行業公認專業水平的,可以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舉薦是指經我市各行業知名人士、杰出人才和龍頭企業舉薦的特殊或緊缺人才,可以列為我市高層次人才。
《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目錄分類》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對外公布。
第四條 市人才工作局負責人才認定、評定和舉薦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人才認定、評定和舉薦的具體工作,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人才的認定,并配合做好評定和舉薦工作。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評定和舉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并重;突出緊缺急需、以用為本。
第二章 認定、評定和舉薦的范圍與條件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的申報人不受國籍、地域、戶籍限制。
第七條 凡在我市就業(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在我市創業(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并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柔性引進工作協議,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時間累計3個月以上),均可以申報認定、評定、舉薦為我市的高層次人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列入認定、評定和舉薦對象。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申報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專業基礎扎實,自主創新能力強,學風正派,具有嚴謹求實、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學精神。
(三)取得突出業績和成果,并與目前所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按照《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目錄分類》執行。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評定標準參照《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目錄分類》執行,由專家評委會綜合申報人的實際貢獻、業績及專業水平等評審確定。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舉薦。被舉薦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產業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前沿技術項目研究,取得顯著成果。
(二)在行業內具有公認的高超或獨特的專業技術或管理經驗。
(三)創辦企業運行良好,產品或服務具有廣闊市場發展前景。
(四)創新創業成果突出。
第三章 認定、評定和舉薦的程序與方法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常年受理;評定每年受理兩次,每年4月和9月組織評定;舉薦每年受理一次,具體受理時間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公告。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評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申報情況,聘請各相關專家組建評委會進行評定;由我市各行業知名人士、杰出人才和龍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舉薦委員,舉薦高層次人才。
第十四條 舉薦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兩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或入選國家級人才計劃者等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
(二)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等知名企業負責人(含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我市龍頭企業、重點培育企業、高等院校、技師學院、三甲醫院負責人。
(四)國內外知名科技服務企業或科技中介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含分支機構負責人)。
(五)國內外知名金融投資機構負責人(含分支機構負責人)。
(六)國家級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
舉薦委員每年度可以舉薦1名高層次人才并明確高層次人才級別。舉薦委員按照自薦或部門推薦的方式產生候選人,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提出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舉薦委員的條件每年可以根據江門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作適當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個體創業者直接向所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申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 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件(護照)、相關學歷學位鑒定或網上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資格證書、相關榮譽證書;
3.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項目合作協議書。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用人單位核實申報材料后在《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加具推薦意見。
(二)申報受理。個人或用人單位將申報材料送單位所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屬單位將申報材料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審核認定。高層次人才的認定,經受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目錄分類》標準的,予以認定為相應層次的高層次人才。
認定的過程中,必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組織人員進行核查。
(四)公示。通過認定的人選,由進行審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發證。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進行審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和“人才綠卡”。經公示有異議的,由進行審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人員核查后作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評定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個體創業者直接向所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申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 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評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件(護照)、相關學歷學位鑒定或網上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資格證書、相關榮譽證書;
3.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項目合作協議書。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用人單位核實申報材料后在《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評定申請表》加具推薦意見。
(二)申報受理。個人或用人單位將申報材料送單位所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屬單位將申報材料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并由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評審評定。高層次人才評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委會(一般為7人以上)同意人數過半的,評定為相應層次的高層次人才,并作為公示人選。
評定的過程中,必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組織人員進行核查。
(四)公示。通過評定的人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發證。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放《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和“人才綠卡”。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人員核查后作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高層次人才舉薦辦理流程:
(一)舉薦。申報人可以向舉薦委員自我推薦,舉薦委員也可以自行舉薦相關人員。
(二)申報。申報人向所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或通過網上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舉薦委員書面舉薦信;
2.本人身份證件(護照);
3.個人簡歷,相關業績貢獻、榮譽、個人完稅佐證材料。
(三)資格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會審,將入選名單送公安、市場監管、法院、檢察院、稅務、國安、人民銀行等部門征求意見,進行安全信用審查,確定入選名單。
(四)公示。對符合舉薦條件且安全信用審查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發證。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放《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和“人才綠卡”。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人員核查后作相應處理。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十八條 高層次人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庫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調離我市的,用人單位和自主創業的高層次人才應及時書面報告所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告知相關部門按規定停發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發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提供虛假材料,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屬實的高層次人才,由發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回《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和“人才綠卡”,告知相關部門取消并按有關規定追回其享受的物質待遇,并在相關網站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評定和舉薦所需的相關工作經費在江門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經費支出、管理和監督按《江門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本辦法實施后,《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評定辦法》(江人社發〔2016〕489號)自行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提交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的,按江人社發〔2016〕489號文規定辦理。已按照江人社發〔2016〕489號文取得《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明》的高層次人才按本辦法管理,認定評定的人才級別不變,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換發《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認定或評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數。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