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及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一款
對已設立的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第一款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五款第一項
引進先進技術支付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五款第二項。
進口貨物免征關稅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1)按照合同規定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2)外國投資者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3)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以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52條
采購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夠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第一款
轉讓技術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轉讓的技術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款第一項
減免企業所得稅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稅收優惠措施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擴大到全國地區。見國發[1999]13號)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
對下列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起重機屬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以上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8、9條及實施細則第75條(1991年4月)
再投資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以上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1986年10月11日)第10條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81條
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繳納所得稅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以上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繳納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2款(國稅發[1999]173號)
外籍工作人員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及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減半征收。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第2條(1987年8月)
先進技術型企業優惠政策
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交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除大城市市 區繁華地段外,按下列標準計收:1.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2.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規定的費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內免收。)
先進技術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貸資金,經中國銀行審核后,優先貸放。
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第3、4、5、6、7、9、10條(1986年10月11日)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8款
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政策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15%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產品出口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均可免征進口關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可免征出口關稅,但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產的產品內銷時,應照章補稅。
以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等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
減免企業所得稅
(1)開發區企業從被認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2)開發區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的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3)新辦的開發區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對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開發區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到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地域范圍內的開發區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仍執行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各項稅收政策,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以上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第4、5、6條(國家稅務局1991年3月)
進口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企業用于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予以審核后辦理免稅手續。隨儀器、設備一同進口的配套零部件,按上款規定辦理。
其他
企業進口為拆解、試驗用的高新技術產品、樣品、樣機等,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件并予以審核后免稅放行。
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第5、6、8條(海關總署1991年第26號令)
其他
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一款
對已設立的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第一款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五款第一項
引進先進技術支付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五款第二項。
進口貨物免征關稅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1)按照合同規定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2)外國投資者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3)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以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52條
采購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夠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第一款
轉讓技術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轉讓的技術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款第一項
減免企業所得稅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稅收優惠措施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擴大到全國地區。見國發[1999]13號)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
對下列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起重機屬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以上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8、9條及實施細則第75條(1991年4月)
再投資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以上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1986年10月11日)第10條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81條
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繳納所得稅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以上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繳納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2款(國稅發[1999]173號)
外籍工作人員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及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減半征收。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第2條(1987年8月)
先進技術型企業優惠政策
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交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除大城市市 區繁華地段外,按下列標準計收:1.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2.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規定的費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內免收。)
先進技術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貸資金,經中國銀行審核后,優先貸放。
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以上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第3、4、5、6、7、9、10條(1986年10月11日)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8款
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政策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15%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產品出口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均可免征進口關稅。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可免征出口關稅,但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產的產品內銷時,應照章補稅。
以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等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
減免企業所得稅
(1)開發區企業從被認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2)開發區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的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3)新辦的開發區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對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開發區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到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地域范圍內的開發區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仍執行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各項稅收政策,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以上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第4、5、6條(國家稅務局1991年3月)
進口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企業用于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予以審核后辦理免稅手續。隨儀器、設備一同進口的配套零部件,按上款規定辦理。
其他
企業進口為拆解、試驗用的高新技術產品、樣品、樣機等,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件并予以審核后免稅放行。
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第5、6、8條(海關總署1991年第26號令)
其他
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以上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