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
(一) 以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2.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3.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4.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但以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拔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為限;
5. 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6. 設在保稅區內的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 廣東全省均享受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優惠政策,凡在廣東投資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上述情況外,均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者,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五)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拔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它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 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一)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以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
(十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并按下列不同情況減免征收:屬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二年免稅,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也相應免征地方所得稅;在山區縣(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地方所得稅。
(十三)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外商投資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以彌補后有利潤的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十四)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十五) 對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和限制乙類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十六)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執行。
(一) 以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2.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3.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4.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但以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拔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為限;
5. 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6. 設在保稅區內的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 廣東全省均享受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優惠政策,凡在廣東投資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上述情況外,均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者,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五)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拔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它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 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一)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以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
(十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并按下列不同情況減免征收:屬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二年免稅,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也相應免征地方所得稅;在山區縣(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地方所得稅。
(十三)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外商投資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以彌補后有利潤的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十四)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十五) 對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和限制乙類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十六)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執行。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