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01]18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為引導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我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電子信息產業并帶動我市產業結構的升級,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一部分 軟件產業優惠規定
一、投融資扶持措施
第一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投資我市軟件產業,市政府規劃建設江門市軟件園實體區域,支持軟件企業的生產和發展。
凡在市軟件園區創辦的軟件企業,需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可優惠至當期園區標準的50%。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我市投資開辦軟件企業及與我市有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發展軟件產業,凡在我市投資軟件產業的外來投資者,投資額在1000萬元(或外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可申請為江門市榮譽市民。
第二條 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力度,促進軟件產業發展壯大。
“十五”期間,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專項用于市軟件園軟件企業貸款貼息、重點軟件項目開發補助、軟件產業化項目扶持,并可通過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優先支持軟件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使用該專項資金的項目由軟件園內企業向市計劃局申報,由市計劃局會同科技局、信息產業局、財政局審核后列入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實施。軟件開發項目列入省以上技改和科研計劃的,優先給予適當的貸款貼息。
第三條 為軟件企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創造條件,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件企業,凡符合證券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有關部門應優先予以推薦。
二、規費優惠
第四條 鼓勵軟件企業在市軟件園聚集,對在市軟件園開設的軟件企業,實行各項規費優惠。
電話及專線材料安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50%,通訊電路租用費比園區外降低30%,電力增容費分兩年緩交。
堤圍防護費按省定最低標準征收。免收軟件企業生產場地市政建設配套費、人防工程配套費、市區車輛價格調節基金。
根據園區內軟件企業規模,政府免費提供合理面積(250平方米以內)的開發辦公用房3年。新軟件企業創辦后3年內,為主要管理人員和軟件開發人員在軟件園生活區免費提供住房,期滿后購置開發用房及生活配套用房的企業免收房產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
三、稅收優惠
第五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含對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 軟件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八條 對于軟件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每月扣除4000元的各類補助及開支。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省地稅局確認的軟件企業和項目,獎勵或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列為個人所得稅計稅所得額。
第九條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四、出口貿易及出入境優惠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為軟件企業的生產開發業務提供便捷的服務,外經貿部門要優先安排軟件企業軟件自營出口權。
第十一條 為適應軟件企業參與國交往的需要,凡到我市投資創辦軟件企業的投資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可給予免費辦理往返港澳特別通行證,并優先辦理出境考察、學習、學術交流等簽證。
第十二條 創辦軟件企業及受聘于軟件企業的外籍人士、留學人員,公安、外事、勞動等部門優先辦理出入境及居留、勞動就業手續。
第十三條 鼓勵軟件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外經貿部門要積極爭取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支持其認證費用。市軟件園區內出口型軟件企業認證費用除爭取上述支持外,市財政另給予適當補助。
五、收入分配及獎勵
第十四條 軟件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范,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平均工資,自主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可允許專利技術和科技成果發明者及貢獻者作價入股,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利潤可按規定比例折股分配。
第十六條 建立軟件企業科技人員收入分配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市政府每年在用于科技獎勵的資金中,專項安排對通過評審確認的重大軟件成果主要研制人員直接給予獎勵。
六、人才吸引與培養
第十七條 根據市場需求進一步擴大軟件人才培養規模,鼓勵市屬高校、中等專業學校開辦軟件專業和軟件技術培訓班,教育部門在專業設置、招生、管理上提供服務,并在教學設施配備等方面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力量在我市建立軟件人才培養基地。
第十八條 進入我市從事軟件開發的軟件系統技術人員,凡經市科技局、信息產業局組織認定擁有實際應用前景的軟件成果的,經用人單位推薦,人事部門審核,安排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市落戶,并一律免收入戶費用,其子女優先安排進入我市重點中小學就讀。
國外留學生和外籍人員在我市創辦軟件企業的,享受國家及本市對軟件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公安、外事等部門簡化其出國手續,保證其來去自由。經公安部門批準入籍的外籍人員及中國籍留學生在我市從事軟件行業者如需入戶本市,參照對國內軟件人員優惠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凡到我市從事軟件開發工作的高級技術人員,可享受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意見中制定的優惠政策,對其中成績特別顯著、貢獻突出的,可作個案處理,給予更大的重獎。
七、采購事項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所購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有關部門投資的工程(含網絡工程等),如需外購應用軟件或系統,在同等性能價格比條件下,優先采購市軟件園軟件企業的產品及服務。
八、軟件企業認定和行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我市軟件產業的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建立軟件行業協會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第二十三條 軟件企業實行認定和年審制度,由軟件行業企業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或年審結果報市信息產業局審核,并由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按規定權限批準后,軟件企業可持有效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并正式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第二部分 集成電路產業優惠規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合資和獨資的集成電路(含基礎元件)生產企業,凡符合條件的,除比照享受我市鼓勵在臺商工業園、高新技術工業園投資若干規定及本規定中軟件產業優惠外,市政府將視個案給予更大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第二十六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有關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第二十八年 集成電路設計產品視同軟件產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比照軟件企業享受我市優惠措施。
第二十九條 我市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由項目審批部門征求市稅務部門意見后確定。
附 則
第三十條 凡在我市設立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同時享受國家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和本規定,凡進入江門市軟件園的軟件企業享受本規定劃定的園區特有優惠。
第三十一條 各市、區可參照本規定制訂相應的優惠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江門市政府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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