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廣泛調動招商引資積極性,全面提高招商引資水平,加快市區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
除招商引資職能部門人員外,凡為江門市高新區、蓬江區、江海區從五邑地區以外引進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工業項目)和本市鼓勵發展的第三產業類投資項目者(下稱“引資者”,包括社會團體組織和各界人士),均為本暫行辦法的獎勵對象。
第二條 獎項與標準
一、引資貢獻獎。凡經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為對成功引進投資新項目發揮重要作用的引資者,在引進項目正式投產后,按投產時實際到位資金總額(指地價款、基建投入和設備購置費)的6‰給予獎勵。
二、引資信息獎。對首位提供投資項目信息而該項目又成功引進的,按上述標準的10%計算獎勵。
三、其他項目獎。對引進其他特殊行業的,按不低于上述標準實行個案處理。
第三條 獎金來源
一、江門市人民政府設立招商引資獎勵專項資金,每年由市本級(含市高新區)和蓬江、江海兩區財政共同籌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在蓬江、江海兩區財政局設立專戶,兌付獎金,年終由市與蓬江區、江海區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擔并結算。
三、市財政局、市招商局和兩區共同負責對專戶的監督。每年終由市招商局將獎勵情況向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作出專題書面報告。
第四條 獎金申請、審核
一、每年6月和12月分別為招商引資獎勵申請集中受理時間。
二、經市高新區、蓬江區、江海區初審(初審包括審查和確定引資者及投資總額),報市招商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由市招商局引資領導小組審定,即行兌付獎金。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新會區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頒發的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終止執行。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