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件
江門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9]29號
印發江門市鼓勵以商引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現將《江門市鼓勵以商引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貿局和市外經貿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江門市鼓勵以商引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江發[2009]3 號),調動企業招商引資的積極性,依托現有企業的引薦,爭取和吸引更多外來投資商到我市投資,努力形成“引進一個、帶來一批”的產業集聚發展效應,全面提高招商引資水平,加快我市先進制造業重點發展區的建設,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鼓勵對象和條件
凡是成功從江門市域外直接引薦投資項目到江門市落戶,對引薦投資項目做出直接貢獻,所起到的作用和引資行為得到投資方、項目落戶市、區招商部門認可的市內現有企業,均可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獲得企業扶持發展資金鼓勵,所獲資金專項用于企業擴大投資、科技研發和開拓市場。
以商引商引進的項目,必須是符合江門市產業發展規劃、達到投資強度和環保等有關要求的工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含農產品深加工、物流等項目),投資企業在江門市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納稅,并按照投資協議規定,按期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引進的房地產、賓館酒店項目不列入鼓勵范圍。
第二條 鼓勵標準和方式
市本級和各市、區設立鼓勵以商引商專項資金,引商企業在享受《江門市區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江府[2003]49 號)規定的招商引資獎勵同時,在其引進的項目正式投產后,另根據投產時實際到位的投資總額(指項目用地、基建和設備購置的投入,但不含項目建成投產后的追加投資額,以下稱投資總額)按以下標準給予鼓勵:投資總額 3000 萬元至1 億元(含 1 億元)的,按 6‰給予鼓勵;投資總額 1 億元以上的,按 8‰給予鼓勵。
鼓勵資金可分段兌付,引進項目完成工商登記并動工建設的,先以注冊資本為基礎,兌付按上述標準計算應得資金總額的 20%,其余部分在項目正式投產后,按實際到位投資總額及適用標準計算兌付。引進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在項目投產后3年內通過認定的,分別一次性追加 20 萬元、30 萬元。
以上資金以人民幣支付,以外幣出資的項目按完成審核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資金折算為人民幣支付。同一引商企業引進多個項目的,分別計算。
第三條 申請與審核
引商企業填寫《江門市鼓勵以商引商專項資金申請表》,向引進項目所在地的市、區經貿局或外經貿局(招商局)提出申請。各市、區經貿局或外經貿局(招商局)在受理后 20個工作日內,對以商引商項目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以及引進項目立項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合同、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之后在市內媒體或網站公示 7日,并報各市、區政府審批。如無異議,各市、區政府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來源
市本級鼓勵以商引商專項資金在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各市、區要按照江發[2009]3 號文件的規定,足額安排鼓勵以商引商專項資金。各區兌付的鼓勵以商引商專項資金,按年度由市本級與區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擔,結算后應由市本級負擔的部分由市劃撥給各區。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局、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主題詞:招商 暫行 辦法 通知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09年7月21日印發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