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知〔2015〕3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知識產權局關于科技型小微企業專利創造的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反映。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關于科技型小微企業
專利創造的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江發〔2015〕2號)要求,為貫徹實施《江門市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切實加大對科技型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專利技術創造,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獲得本辦法資助的企業不再享受《江門市知識產權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江門市本級財政知識產權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江知〔2013〕14號)的相關資助。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經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確認并公布名錄的科技型小微企業。
第四條 申請本辦法所涉資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企業應為在江門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且為第一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
(二)申請資助的專利代理機構須在江門注冊,包括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律師事務所或分支機構,擁有專利代理資質,管理規范,近三年無非正常申請行為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三)專利的申請地和授權地均為江門市。
(四)專利申請必須通過電子途徑且為有效申請,或者在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時專利的法律狀態為有效。
第五條 對企業獲得授權的國內專利進行資助。資助標準:發明專利7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對實現發明專利申請滅零并獲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六條 對企業申請的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后進行資助。資助標準:按正常程序申請的2000元/件,按《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申請優先審查的3500元/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準。
第七條 對專利申請工作突出的企業進行資助。在一年內國內專利授權量超過10件且發明專利授權量不少于當年度專利授權總數10%的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的資助。
第八條 對企業繳納的專利年費給予資助。在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至9年,每件資助企業當年實繳年費的50%;在第10至12年,每件資助當年實繳年費的70%。年費資助實行先繳后補,年費繳納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憑證為準。
第九條 對企業申請國際專利進行資助。企業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申請國際專利的,按每件1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
第十條 對企業獲得的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專利進行資助。企業獲得美國、日本和歐盟地區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同一項發明專利被多個國家或地區授予專利權的,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第十一條 對與市知識產權局簽訂企業國內專利代理協議并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資助。資助標準為:發明專利獲授權的15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獲授權的8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獲授權的300元/件。
第十二條 實施百所千企知識產權服務對接工程。參與對接工程的專利代理機構需提交與企業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作為資助和考核的依據,所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必須包括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目標,以及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等工作內容。對100%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3萬元資助;200%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5萬元資助;300%以上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十三條 實施發明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工程。每年擇優對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取得突出成效的20家企業給予扶持。每家企業當年限報一項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項目,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項目產值達到50萬元的給予3萬元資助;產值達到100萬元的給予5萬元資助;產值達到200萬元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 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每年安排資金100萬元,用于向專利服務機構購買服務,服務內容包括:
(一)失效專利信息推送服務。
(二)行業核心專利技術信息推送服務。
(三)專利查新檢索服務。
(四)開展新興戰略性產業和傳統產業專利導航。
(五)其它有利于企業創新發展的綜合性知識產權服務。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五條 各類專利資助的申報內容、要求和所需材料,以當年度江門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六條 申請和審批流程包括:
(一)申請人根據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各類專利資助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所在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推薦,市知識產權局或由市知識產權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或補充,并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并確定擬資助金額,報市財政局備案后按程序辦理經費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 專利資助經費實行??顚S茫邮芗o檢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可對申請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受資助情況進行核實或現場考查,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同一單位在一個年度內獲得的專利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或扶持:
(一)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申請的專利。
(二)無效專利、發生專利權糾紛或者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
(三)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申請人,市知識產權局有權追回全部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科技和知識產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
(一)違反本資助辦法的。
(二)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資助資金的。
(三)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資助辦法由江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