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財綜〔2015〕7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小微企業發展,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小微企業穩定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5〕48號)和《江門市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的要求,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小微企業免征、緩征有關收費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征緩征小微企業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在《江門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2015版)》對涉企收費減免的基礎上,按照《關于免征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在全省范圍內對所有企業免征32項中央設立和7項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省級收入精神,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小微企業穩定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5〕48號)要求,為了體現對小微企業的重點扶持,我市在執行省政策免征市本級收入的同時,將免征范圍擴展到縣級市(區)。
(一)對小微企業直接免征3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1.本次優惠措施對小微企業直接免征有9項:堤圍防護費、耕地開墾費、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衛生監測費、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職業病診斷及鑒定費、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試費。
2.已納入《江門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2015版)》對所有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直接免征有6 項: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森林植物檢疫費、GMP認證費、GSP認證費、藥品檢驗費、醫療器械制藥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
3.因沒有列入《江門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2015版)》而免征的涉企收費項目有16項:國內植物檢疫費、檢驗檢測費、醫療事故鑒定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含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質量檢驗)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含審查費)、計量收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海洋廢棄物收費、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測繪儀器檢測收費、IC卡道路運輸電子證件工本費、勞動合同文本費、鐵路護路聯防費。
4.根據《關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 2 項:土地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取消 1 項:征(土)地管理費。
(二)對非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小微企業緩征1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按照《粵財綜〔2014〕89號》規定免征省級分成8%,另外92%部分參照(粵財綜〔2013〕33號),對我市非房地產開發經營小微企業的人防易地建設費進行緩征。
(三)市本級收入免征,縣級市(區)不作減免4項。
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等4項收費免征市本級收入,縣級市(區)收入不作減免。
二、免征小微企業價格調節基金
由發改部門或相關執收單位直接免征我市小微企業的價格調節基金。
三、免征科技型小微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小微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認定方法
小微企業的認定:在我市工商部門的小微企業名錄系統中公布為小微企業的經營單位。
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認定:在我市工商部門的小微企業名錄系統中公布為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經營單位。
五、免征緩征時間
免征緩征時間為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經費保障
以上收費項目涉及小微企業免征緩征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核定支出成本后予以安排,各執收單位不能因減免收費而影響正常履行職責和正常工作。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5年10月10日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