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財工〔2015〕20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財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支持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14號)的規定,按照《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有關工作的通知》(江府辦〔2015〕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對我市獲得全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的獎勵資金以及市財政配套的資金。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使用,專項用于我市打造全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
第三條 專項資金細化為多個項目,主要是根據國家五部委局示范工作目標考核要求,為確保示范目標的實現,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等部門結合各自的目標任務,分別會同市財政局研究設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績效優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等市直有關職能部門分別圍繞五項示范工作綜合性指標,負責細化年度目標任務,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提出資金需求并確定績效目標,形成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根據工作實際開展情況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下達項目計劃;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驗收(完工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市直相關部門上報資金總體及年度計劃,做好資金預算安排、分配、下達等相關工作,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七條 市審計局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加大聯動監督檢查力度,建立聘請第三方監督服務機制,做到扶持資金運用到哪里,監督機制就跟蹤到哪里。
第八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其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對創業創新基地(眾創空間、小企業創業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服務能力的支持,并以創業創新基地為載體,采取多種有效方式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支持應聚焦小微企業發展必需的內容。
(二)對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適當減免經營場地、生產廠房費用等。
(三)改進對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促進形成服務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服務體系。
(四)協調落實支持創業就業以及鼓勵創新的相關政策措施。
第九條 省、市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載體建設。該類資金以競爭性方式安排。
1、以獎補方式支持核心基地載體建設。
2、以獎補方式支持重點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載體建設。
(二)共性服務平臺建設。該類資金以購買服務方式為主安排。
1、對由政府主導或出資建設,為小微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可給予適當補助;
2、其他一般通過發放服務補貼券的方式,由小微企業持券向經簽約認定,為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的收費類公共服務平臺購買服務。
(三)優化創業創新環境。該類資金以普惠性分配為主安排。
1、對小微企業的堤圍防護費實行減免,并通過降低稅費負擔、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體制機制創新、實施創新驅動、實施創業帶動就業策略、支持小微企業全方位拓展等措施,優化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環境。
2、創新融資支持政策,創新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實際工作進展情況,下發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安排數額、申報程序等。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企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使用專項資金。
(一)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審批分配按資金類別分類執行。
(一)競爭性項目資金的分配。采取專家評審、集體研究方式進行,資金審批分配的部門要制定科學可行的評審方案,包括:評審指標、評價內容、評價標準、分值等,確保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二)購買服務及普惠性扶持企業的資金分配。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橫向并聯審批制度。內部制衡機制是要完善部門內部不同崗位辦理流程,建立首辦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機制;橫向并聯審批制度是指涉及不同工作職能的資金應實行相關部門聯席審核。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改進分配方式,除傳統的無償補助外,還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通過創投基金引導、股權投資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
第十四條 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應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款單位屬市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市財政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
(二)用款單位屬下屬市(區)的,由市財政局向下屬市(區)財政部門辦理預算下達手續;下屬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專項資金具體用款項目及要求,參照市財政對市級單位劃款方式將資金下達或撥付給用款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擠占資金。
第十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在批準的范圍及標準內開支,實行專賬核算;要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與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等相關的單據、憑證、文件、資料的齊全。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資金申報、分配等相關信息必須透明公開,通過市直有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建立“事前績效評審、事中績效監督、事后績效評價、結果績效問責”四位一體的專項資金績效管理體系。
(一)市直有關部門在制定資金申報計劃的同時,應按規定申報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必須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指標,以反映專項資金預期的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核準的績效目標應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市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財政、審計部門完善聯動監督機制,聘請資金監督第三方服務機構,跟蹤資金使用,對專項資金形成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跟蹤監督。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市直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國家、省對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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