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商務電商〔2015〕2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設,積極推動我市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根據《江門市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雛鷹計劃”)》的精神和工作要點,我局制定了《江門市商務局關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的扶持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門市商務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門市商務局關于小微企業
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的扶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設,積極推動我市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根據《江門市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雛鷹計劃”)》的精神和工作要點,制定《江門市商務局關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的扶持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電子商務企業,必須是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獨立核算和納稅,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網絡或其他信息網絡),為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提供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服務的電子系統,包括企業自建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網上商城)、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或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江門專區)。
第二章 平臺認定
第四條 符合下述條件的電子商務平臺,可認定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
(一)電子商務平臺應主要為本市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小微企業的標準按照工商部門企業資料名錄認定。
(二)如屬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或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江門專區),當年底入駐的小微企業需達到200家,交易額達到3億元。
(三)如屬企業自建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網上商城),當年底銷售的小微企業產品需達到1000個品種,交易額達到1億元。
(四)平臺運營商需能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網上經營的基礎操作服務,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詢盤管理、店鋪維護、產品維護、訂單管理、發貨管理、評價管理、投訴處理等。
(五)平臺運營商建立經常性的公開培訓制度,為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進行實務操作培訓,每月培訓課程不少于2次。
第三章 申報辦法
第五條 由市商務局牽頭,組織當年度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申報,具體時間和申報要求以通知為準。申報企業根據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注冊地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第六條 申報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的企業需提供申報材料包括:
(一)江門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認定申報表。
(二)企業當年經營或服務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不少于2000字)。
(三)當度企業經營業績、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四)入駐平臺企業或商品名錄、入駐企業銷售業績和證明材料等資料。
(五)企業經專業機構審定的上年度審計報告(當年新注冊企業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納稅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報。
(一)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
(二)申報企業以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扶持中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對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審核,綜合有關信息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推薦上報市商務局。
第九條 市商務局對各市、區推薦的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標準的項目予以初步認定。
第十條 在江門政務網公示初步認定方案(公示期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市商務局進行調整。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向社會正式公布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名單。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條 獲得認定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示范平臺的項目,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擇優予以資金扶持。每年扶持項目的數量由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競爭性評選工作由市商務局牽頭,組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和專家團隊進行,根據有關指標(指標體系另行制定)評定各示范平臺的分數,并根據當年確定的扶持數量,原則上按照得分高低順序,確定扶持名單。
第十三條 獲扶持的示范平臺,每個予以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基礎獎勵;對入駐小微企業數量及交易額均超過標準30%以上的平臺,按交易額超過部分計算,每遞增10%,增加超額獎勵100萬元,單個平臺超額獎勵部分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通過競爭性評選初步擬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商務局在江門政務網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市商務局會同原評審部門進行調整。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方案上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商務局向社會公布扶持方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減免新入駐小微企業的基礎運營費用、廣告引流費用、人才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獲扶持的示范平臺項目,扶持資金的基礎獎勵部分先予預撥,超額獎勵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過驗收后撥付。驗收未達到基礎標準的,原預撥部分由財政收回。
第十七條 參加項目申報的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電子商務示范平臺,要嚴格落實專賬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對專項資金的支出建立輔助明細臺賬,單獨核算,確保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九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應依法進行,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績效評價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程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市商務局可根據行業和市場的變化情況,對認定條件和扶持辦法作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