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辦〔2011〕9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業經市黨政班子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江門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為促進總部經濟的發展,鼓勵我市大中型企業加快建設總部型企業,鼓勵市外大中型企業將總部遷入我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一定區域內的分支機構或控股企業行使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法人企業。
第三條對總部企業的扶持是指對已獲認定的江門市內總部企業實施的資助,扶持資金由總部企業所在市(區)與市本級按稅收分享比例承擔。
第四條江門市本級及各市、區成立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區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國土、外經貿、工商、國稅、地稅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總部企業認定的具體工作以及政策扶持等管理和協調工作,研究解決總部企業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下設辦公室,設在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第二章總部企業的認定
第五條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企業,可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一、在江門市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并在江門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不屬于國家和省產業導向目錄中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
三、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無欠稅等不良記錄。
四、設有下屬機構不少于3家,且其中不少于2家為市外企業,其市外下屬機構的營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五、承諾5年內注冊地址不從江門市遷出,不改變在江門市的納稅義務。
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1億元以上(含1億元),上年度納稅的市、縣兩級財政地方留成部分(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并剔除出口退稅后計算,下同)總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第六條申請總部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原件。
二、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分支機構名單(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隸屬關系證明)。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并附企業納稅情況明細表。
五、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及下屬分支機構上年度財務報告、驗資報告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市外下屬機構營業收入占企業總營業收入比例不少于30%的審計報告原件。
六、本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主要業務情況、行業地位描述及獲得榮譽情況等),加蓋企業公章。
七、其它必要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總部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二、初審: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可向工商、稅務等部門核實企業相關情況,以及到企業進行現場調查。
三、審核:各市、區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成員聯席會議對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交的前期評審資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報送各市、區政府審議核準。
第八條總部企業的認定工作在每年的3月、9月集中進行。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九條實施積極的土地支持政策。將總部企業用地計劃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滿足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的用地需求。
第十條地方獎勵扶持措施。
從認定總部企業當年起5年內按下列條件給予獎勵:
一、對新獲認定的總部企業,按認定當年度納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量的50%給予獎勵。
二、已獲認定次年開始,總部企業納稅的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幅達到20%的,則當年度按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三、對被認定為世界500強、總部在江門地區的企業,從獲認定當年起,每年按企業納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四、所需資金由市本級與各市(區)按稅收分享比例負擔。
第十一條獎勵總部企業的高管人員。
在認定為總部企業的當年,年薪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高管人員,按其在江門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市、縣兩級財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申請地方獎勵須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企業法人簽署的當年度企業地方貢獻扶持《發展總部經濟專項資金申請表》原件。
二、各市、區總部企業認定文件。
三、稅務部門提供的本企業納稅證明原件,并附企業據此制作的納稅情況明細表。
四、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高管人員獎勵須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總部企業認定文件,申請獎勵的高管人員的納稅證明。
二、企業法人簽署的高管人員獎勵《發展總部經濟專項資金申請表》原件。
三、企業應獲獎勵的高管人員的名冊表原件,并附高管人員身份證明文件和任職證明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企業所提交的資料需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提供電子版(刻錄光盤)。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資料可提供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并核驗原件。
第十五條獎勵資金審批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要求提供申請資料。
二、初審: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可向稅務、戶籍管理等部門核實企業相關情況,以及到企業進行現場調查。
三、審核:各市、區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成員聯席會議對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交的前期評審資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各市、區政府對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成員聯席會議上報的審核意見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上報江門市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由市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批復市財政局和各市、區執行。
五、執行:各市、區根據市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的批復,將獎勵資金支付給有關企業和人員。按規定市財政應承擔數,年終由市與各區結算。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在每年11月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復核,并將有關復核情況報送各市、區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七條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因涉稅及其他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或經年度復核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后報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各市、區政府確認后,進行公告和重新換發認定證書,并更新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內容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后兩年內不再具備申請認定總部企業資格,已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同時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二十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以虛假資料申報認定總部企業資格和申請各項資金扶持、獎勵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
三、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被取消資格的企業,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相應終止。各市、區政府視情節輕重,采取停止撥付扶持資金、追償資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市、區財政需在每年預算中安排發展總部經濟專項資金,用于對總部企業的扶持、資助及開展總部企業的認定、統計及其它后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在資金管理工作中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經認定并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總部企業,不再享受我市其他同類型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本級政府出臺新的政策,則以新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江門市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