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監管〔2013〕26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本級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13年11月6日
江門市本級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2013年7月2日江門市人民政府十四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十四屆29),設立每年200萬元的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加大政府安全投入,為全市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為規范市本級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市本級扶持資金)是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強化全市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第三條 市本級扶持資金的直接扶持范圍包括市本級及下轄三區。 下轄縣級市參照本辦法設立扶持資金并取得成效的,市本級扶持資金可給予適當鼓勵支持。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核撥,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研究并提出市本級扶持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并對項目實施情況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及支持方式 第五條 市本級扶持資金主要用途: 1、公共領域的安全隱患、涉及社會安全的企業重大隱患整改; 2、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3、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公益性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 4、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5、市政府安全生產重大工作的推進; 6、安全生產其他需要政府資金引導、調節或投入的領域。 第六條 市本級扶持資金的申報單位必須是在江門市三區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生產經營單位、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符合扶持資金支持范圍。 第七條 市本級扶持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補助形式。 第三章 扶持資金的申報 第八條 符合市本級扶持資金申報規定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向市安全監管局書面提出扶持資金項目申請。 第九條 申報市本級扶持資金項目,市屬項目承擔單位由市行業主管部門、資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對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后向市安全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各區項目須經所在地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后,上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審核每年申報的項目并提出擬扶持項目及扶持資金額度安排意見,聯合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監管局、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當年扶持項目及資金計劃。 第十一條 市本級扶持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后,市安全監管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本級扶持資金項目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市屬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資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各區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下撥到各區財政局。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承擔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市屬主管部門(資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和區財政局收到市級安全生產專項扶持資金后,必須及時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扶持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扶持資金,應作為專項款反映,并分別按照企業、行政或者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形成資產部分,按資產核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本級扶持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財政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逐級審核、匯總,并由市安全監管局將扶持資金總體績效自評情況報市財政局;區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本級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對扶持資金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并視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確保扶持資金分戶核算、專款專用,落實配套資金,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對不按規定使用扶持資金或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市財政局除收回全部扶持資金外,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承擔單位以后不得申報扶持資金項目。 第十六條 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財政局將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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