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辦〔2013〕1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旅游業發展扶持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旅游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2月28日 江門市旅游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吸引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興辦旅游業,積極參與旅游開發經營,促進全市旅游業發展,加快建設旅游經濟強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我省旅游業改革與發展建設旅游強省的決定》(粵發〔2008〕2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意見的若干意見》(粵府〔2010〕156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旅游業經營的企業和新建或擴建的旅游項目,工商登記、稅務注冊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鼓勵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惠。旅游項目包括旅游景區景點、星級酒店、旅行社、旅游車船、休閑康體文化娛樂設施、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旅游項目。 第三條 市財政設立市旅游產業發展資金,2013年安排1000萬元,以后每年隨旅游收入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重點用于城市品牌營銷及市場推廣、行業管理及服務提升、激勵機制、旅游規劃、項目招商及扶持中小微型旅游企業等。各市(區)也要按不低于本市(區)旅游收入千分之一的標準安排旅游產業發展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市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由市旅游局制訂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后,市財政按照計劃撥付。 第四條 今后在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重點考慮旅游項目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標上給予傾斜。新建和擴建旅游項目所需建設用地,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 第五條 新建旅游項目(不含旅游房地產)在建設用地范圍內,3年內完成投資2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并投產的,按項目投產前3年繳交年度土地使用稅的等額資金補助給企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4年內完成投資10億元或以上并投產的,按項目投產前4年繳交年度土地使用稅的等額資金補助給企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財政分成比例承擔。 第六條 新建旅游項目,投產3年內每年按企業繳交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安排給企業,支持企業再生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項目,該企業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給予50%的資金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給予增量部分50%、30%的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財政分成比例承擔,在下一年度安排給企業。 第七條 新建旅游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涉及市、區兩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收取,設定有上下浮動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八條 積極爭取省的政策支持,逐步實現星級酒店、A級景區和獲得省級以上旅游示范區(點)稱號的旅游企業用電與一般工業企業同價。市物價部門積極平衡用水價格,逐步實現星級酒店用水與一般工業企業同價。 第九條 全市道路建設優先安排通往景區特別是3A級以上景區的道路建設,把旅游景區(點)作為重要的交通連接點,其通達公路納入城鄉交通規劃,連接農(漁)家樂等旅游項目的公路建設,納入年度交通建設計劃。大力發展旅游交通換乘和觀光巴士營運網絡,達到安全通行條件的道路允許旅游客車通行。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旅游投資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提供咨詢、指導等服務,并開通綠色通道,加快項目審批。鼓勵支持旅游企業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設置大型旅游形象宣傳廣告。 第十一條 對國家旅游局新評定的3A、4A、5A級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300萬元;三星、四星、五星級酒店,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對進駐我市的世界品牌排名前十位的國際連鎖酒店,床位數達到300張以上的,額外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市(區)按財政分成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對市內外旅行社招徠境內外客人達到一定數額的,分別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第十三條 對列入“三舊”改造的旅游項目,除享受省、市“三舊”改造相關政策外,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對優質重大旅游項目,由當地政府與投資者洽談商定,實行個案處理,給予進一步的優惠扶持,具體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