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江門市委政法委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江門市委政法委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預算總表之二
三、收入總體情況表
四、支出預算總表(按資金性質)
五、支出預算總表(按支出構成)一
六、支出總體情況表
七、基本支出(工資福利和對個人補助)
八、基本支出(社會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
十、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十一、政府性資金預算收支情況表
十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十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之二
十四、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十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計劃表
十六、政府采購預算表
十七、人員基本情況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況表
十九、高等學校學生人數基本數字表
二十、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工資福利、補助
二十一、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商品和服務預算表
二十二、公共財政預算撥款項目支出預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二十四、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二十七、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稱解釋
第一部分 2016年江門市委政法委概況
一、主要職責
市委政法委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市委政法委員會機關與市委維穩辦、市委防范辦、市綜治辦合署辦公.
主要工作職能包括: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的決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組織對有關法律和重大政策的調查研究,指導政法工作改革,領導和管理法學會工作;研究處理政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提出建議;對一定時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檢查督促落實。支持和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督促全市有關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研究加強全市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市委組織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門領導干部;指導和檢查督促政法部門抓好隊伍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組織、推動政法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承辦市委和省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機構設置
(一)本部門無下屬單位,部門預算為委本級預算。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
本委科室7個,分別是辦公室、政治處、執法督查室、調研指導科、綜治科、綜合業務科、維穩科。
江門市委政法委共有行政編制27人,實有人數35人(含雇員11人),離退休1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詳見附件)
預算01表: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02表:預算總表之二
預算03表:收入總體情況表
預算04表:支出預算總表(按資金性質)
預算05表:支出預算總表(按支出構成)一
預算06表:支出總體情況表
預算07表:基本支出(工資福利和對個人補助)
預算08表:基本支出(社會保障)
預算09表: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
預算10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預算11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預算12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預算13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之二
預算14表: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預算15表: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計劃表
預算16表:政府采購預算表
預算17表:人員基本情況表
預算18表:公用基本情況表
預算19表:高等學校學生人數基本數字表
預算20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工資福利、補助
預算21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商品和服務預算表
預算22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項目支出預算表
預算23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預算24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25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26表: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27表: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預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2016年,市委政法委要圍繞市委中心工作任務,狠抓司法體制改革,狠抓維護社會穩定,狠抓邪教防范處理工作,狠抓平安僑都建設,狠抓政法隊伍建設,努力實現全市政法工作主要指標在全省排名爭先進位,為推動市委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落實保駕護航,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二、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一)收入預算說明
2016年部門收入預算991.45萬元,比上年增加18.67萬元,增加1.92%,增加原因是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及零基預算方法,結合本單位年度工作任務安排經費。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經費991.45萬元。
(二)支出預算說明
1、支出總體情況
2016年部門支出預算991.45萬元,其中本年支出991.45萬元,占100%,比上年增加18.67萬元,增加1.92%,增加原因是人員變動及待遇調整。包括: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773.08萬元,占77.97%,與上年相比減少5.08萬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工作需要支出,厲行節約;公共安全支出15萬元,占1.51%,與上年相比增加15萬元,主要原始是按照工作實際需求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04.55萬元,占10.55%,與上年相比增加10.48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增加;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54.37萬元,占5.48%,與上年相比增加2.34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增加;住房保障支出44.46萬元,占4.48%,與上年相比減少2.05,按規定支出。
(二)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共991.45萬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資福利性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和公用支出)658.79萬元。
項目支出預算332.66萬元,主要支出項目有:政法委專項工作經費63萬元,維穩工作經費23萬元,610工作經費18.5萬元,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經費24萬元,平安江門工作經費43萬元,社會管理網格化建設工作經費10萬元,政法隊伍建設專項經費25萬元,市法學會專項經費8萬元,司法救助金(核撥)30萬元等。
三、“三公”經費預算說明
2016年市委政法委用財政撥款數開支的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合計21.93萬元。包括: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萬元。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0萬元。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8.9萬元。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13.03萬元。
“三公”經費預算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21.9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9.1萬元。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預算0元。減少原因:根據“零基預算”原則,因公出國(境)經費實行切塊管理。對經市外事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安排出訪經費的市直單位,由市財政部門在因公出國(境)經費總控制數的額度內統籌安排給出訪單位使用,不列入本部門年初預算反映。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預算0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預算8.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3.1萬元,減少原因:公車改革后保留的公務用車大幅減少,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用也相應減少。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13.03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6萬元,減少原因:繼續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中央省市有關公務接待的標準,按規定減少公務接待預算安排。
四、機關運行經費。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83.53萬元,比 2015年增加27.32萬元,增長的原因是計算口徑新增了“其他交通費用”,同時根據工作需求實際支出。其中:辦公費15.4萬元,印刷費4.5萬元,郵電費3萬元,差旅費4.8萬元,會議費2萬元,福利費1.02萬元,日常維修費1.5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1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1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6萬元,租賃費2萬元,培訓費2萬元,公務接待費1.03萬元,勞務費1.5萬元,委托業務費1萬元,工會費2萬元,其他交通費用24.41萬元,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3.37萬元等。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額84.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23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61.5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2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2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2016年本部門預算安排購置一般公務用車0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6年,本部門沒有組織對項目進行預算績效評價。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款專用資金收入等。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