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江門市法制局(部門名稱)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預算總表之二
三、收入總體情況表
四、支出預算總表(按資金性質)
五、支出預算總表(按支出構成)一
六、支出總體情況表
七、基本支出(工資福利和對個人補助)
八、基本支出(社會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
十、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十一、政府性資金預算收支情況表
十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十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之二
十四、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十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計劃表
十六、政府采購預算表
十七、人員基本情況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況表
十九、高等學校學生人數基本數字表
二十、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工資福利、補助
二十一、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商品和服務預算表
二十二、公共財政預算撥款項目支出預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二十四、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二十七、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稱解釋
第一部分 江門市法制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江門市法制局是主管全市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議。
2.推進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統籌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對承擔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政府部門予以協調指導、對政府部門起草的法規草案進行審查。
承擔統籌規劃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工作的責任,組織編制并實施中長期政府立法、立規規劃和年度政府立法、立規計劃,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及報送備案等工作。
承擔市人民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各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責任,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監督、指導全市規范性文件審查、審核、評估、清理及編纂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工作。
3.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督察制度,審查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的執法資格,監督使用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4.辦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監督、指導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5.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事務。聯系、溝通、協調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參與涉法事務,主要包括: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為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審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以及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
6.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各市、區政府有關政府法制工作,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及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7.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一)本部門無下屬單位,部門預算為局本級預算。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
本局科室4個,分別是: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科、規范性文件審查科、行政復議科。
江門市法制局共有行政編制10個、政府雇員編制3個,實有人數13人(含雇員3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預算01表: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02表:預算總表之二
預算03表:收入總體情況表
預算04表:支出預算總表(按資金性質)
預算05表:支出預算總表(按支出構成)一
預算06表:支出總體情況表
預算07表:基本支出(工資福利和對個人補助)
預算08表:基本支出(社會保障)
預算09表: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
預算10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預算11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預算12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預算13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之二
預算14表:??顚S弥С鲱A算表
預算15表: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計劃表
預算16表:政府采購預算表
預算17表:人員基本情況表
預算18表:公用基本情況表
預算19表:高等學校學生人數基本數字表
預算20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工資福利、補助
預算21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商品和服務預算表
預算22表:公共財政預算撥款項目支出預算表
預算23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預算24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25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26表: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27表: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預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1.繼續發揮局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黨員活動,增強組織凝聚力。
2.繼續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決策,全面做好法制工作。一是深入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積極推動貫徹落實我市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有關工作機制,促進政府法律顧問切實發揮積極作用。二是繼續做好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認真完成每年的政府立規計劃。2016年,要繼續深入研究草擬年度政府立規計劃。三是積極推進我市立法工作順利開展。開展立法工作調研,加強對立法起草單位的指導、協調,加強立法工作人員培訓。四是繼續努力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探索行政復議集中審理機制,并繼續加強有關制度建設,努力實現我市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五是繼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認真做好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工作,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2016年,要著重加快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健全執法信息公開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及時梳理本系統、本部門執法事項、依據,編制執法權力操作流程,并通過網站、信息發布平臺等向社會公布,擴大執法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最大限度地保障各個利益群體的訴求表達。六是繼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考評工作,結合省對我市政府每年依法行政考評的結果,及時總結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發揚優點,整改不足。2016年,要在考評中重點抓政務公開,將有關單位的執法信息公開情況列入考評內容。七是進一步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2016年要以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情況等作為調研重點。八是加強對我市執法部門的法制指導,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九是積極推進我市創建法治政府示范區工作,研究草擬有關工作方案,加強對市有關單位和各市、區政府有關創建工作的法制指導。
3.進一步加大法制隊伍培訓力度,提高隊伍素質。2016年將重點加強立法立規工作、復議應訴工作等培訓。
二、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一)收入預算說明
2016年部門收入預算309.68萬元,其中:公共財政預算收入309.68萬元。比上年增加64.21萬元,增長26.16%。主要原因是人員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和部門正常運轉的各項商品和服務支出。
(二)支出預算說明
1.支出總體情況
2016年部門支出預算309.68萬元,比上年增加64.21萬元,增長26.16%。主要原因是人員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和部門正常運轉的各項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273.55萬元,占88.3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8.09萬元,占5.84%;住房保障(類)支出18.04萬元,占5.83%。
2.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6年公共財政預算和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共309.68萬元。比上年增加64.21萬元,增長26.16%。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資福利性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11.58萬元。比上年增加39.60萬元,增長23.03%。
項目支出預算98.10萬元。比上年增加24.60萬元,增長33.47%。主要用于開展依法行政考評、立法(規)調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復議辦案(規范化建設)、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6年江門市法制局用財政撥款數開支的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合計4.22萬元。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元;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0元;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4萬元,主要包括日常維修、過橋過路、保險、養路、燃料等費用支出;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0.22萬元。主要包括上級機關和下級單位來人接待費等。
“三公”經費預算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4.2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1.48萬元,降低73.12%。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預算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預算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預算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5.2萬元,減少原因:2015年10月起實行公務用車改革后,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減少。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0.22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6.28萬元,減少原因:根據厲行節約的規定要求,嚴格控制公務接待。
四、機關運行經費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23.85萬元,比上年增加增長12.52萬元,增長110.50%。增長原因是:由于實行了公務用車改革,所需公務交通補貼相應增加列支。其中:辦公費8.88萬元,差旅費0.2萬元,維修(護)費0.2萬元,培訓0.2萬元,公務接待費0.22萬元,工會費0.3萬元,福利費0.3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3萬元,其他交通費用9.55萬元,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費1萬元等。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額2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 11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9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1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工作);單位沒有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和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
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6年本部門項目績效目標實現全覆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309.68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顚S觅Y金收入等。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