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門市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第一部分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部門名稱)概況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稱解釋
第一部分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是統籌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指導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二、機構設置
(一)本部門預算為匯總預算,包括:局本級預算,以及納入編制范圍的下屬4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下屬單位具體包江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江門市環境信息中心,江門市固體廢物處理服務中心,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中心。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
本局內設機構8個,分別是:辦公室( 人事科)、法規與宣教科、污染控制科( 生態保護科)、環境規劃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核與輻射環境管理科、環境監察分局。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機關編制46人,實有人數46人(含雇員4人)、離退休26人。屬下事業單位編制73人,實有人數94人,離退休13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見附表)
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預算總表之二
三、收入總體情況表
四、支出預算總表(按資金性質)
五、支出預算總表(按支出構成)一
六、支出總體情況表
七、基本支出(工資福利和對個人補助)
八、基本支出(社會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
十、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十一、政府性資金預算收支情況表
十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十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之二
十四、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十五、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計劃表
十六、政府采購預算表
十七、人員基本情況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況表
十九、高等學校學生人數基本數字表
二十、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工資福利、補助
二十一、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商品和服務預算表
二十二、公共財政預算撥款項目支出預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二十四、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二十七、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預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理念,堅持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強化污染防治,嚴格環境監管,為我市建設美麗僑鄉提供環境保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江門市生態環保“十三五”規劃的編制工作,深入推進《江門市環境保護規劃(2006-2020年)》修編,謀劃部署“十三五”環保工作。二是狠抓污染減排,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抓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的落實,確保完成年度減排任務。以大氣、水污染整治為重點,統籌推進重點行業、重點區域流域、重點污染因子的污染整治,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三是嚴格實施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的配套環境政策和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管理措施,切實提高環境保護主動優化經濟發展工作水平。四是認真貫徹實施新環保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加強執法監督,強化兩法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五是強化風險防范,加強環境不穩定因素的排查、研判、預警和化解,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一)收入預算說明。
2016年收入預算10334.98萬元,比上年增加6200.92萬元,增加原因是:潭江污染治理專項資金3500萬元歸入我局安排,上年結轉黃標車淘汰和鍋爐改造補助1931.5萬元,污染源設施改造增加300萬元等。其中:一般公共預算4903.48萬元,占收入的47.44%;專款專用資金3500萬元,占收入的33.87%;上年結轉結余1931.50萬元,占收入的18.69%。
(二)支出預算說明。
1.支出預算總體說明。
2016年支出預算10334.98元,其中本年支出8403.48萬元,占支出的81.31%,比上年增加4269.42萬元,增加原因是: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增加769.42萬元(其中污染源設施改造增加300萬元、人員經費324.32萬元,其他專用資金145.1萬元),潭江污染治理專項資金3500萬元歸入環境保護局安排。本年支出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293.99萬元,占2.85%;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85.9萬元,占1.80%;節能環保(類)支出9701.98萬元,占93.87%;住房保障(類)支出153.11萬元,占1.48%。
2.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6年公共財政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撥款4903.48萬元,其中:
基本支出預算1972.88萬元,占公共財政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40.23%,比上年預算增加382.51萬元,主要增加因素為人員經費的調整和辦公設備購置。分項預算為人員支出預算1287.93萬元,日常公用支出預算171.6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513.35萬元。
專項支出預算2930.60萬元,占支出預算59.77%,比上年預算增加386.91萬元,主要增加因素為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源治理設施改造專項支出增加300萬元。分項預算為:1、江門市環境保護局專項支出2563.6萬元,其中主要為環境保護執法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經費263.6萬元,污染源治理設施改造專項項目補助2300萬元;2、江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專項支出230萬元,主要為大氣、水資源、重金屬監測系統運行經費;3、江門環境信息中心(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專項支出66萬元,主要為信息網絡維護及軟件購置更新和污染源監測系統運作經費;4、江門市固體廢物處理服務中心8萬元,主要為江門市固體廢物處理監測系統運作經費;5、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中心63萬,主要為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工作經費。
基金預算撥款安排支出為0元,占支出預算0.00%,與上年預算持平。
3.專款專用資金支出情況。
專款專用資金安排的專項支出3500萬元,用于潭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支出,本支出新增列入2016年市環境保護局預算安排項目。
4.上年結轉結余支出情況。
上年結轉結余支出1931.5萬元。主要是黃標車淘汰和鍋爐改造等補助支出1076.5萬元; 省補助的核應急工作經費28萬元用于核電站前哨經費;污染源監測系統運作經費50萬元用于監測成本開支;政府采購監測能力建設項目轉2016年結算的污染物監測專項經費777萬元。
三、“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6年江門市環境保護局(含下屬單位)用財政撥款數開支的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76.78萬元。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萬元,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0萬元,未有計劃購置。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65.60萬元,主要包括環境執法、事業單位監測和監測運維等用車的運行經費。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11.18萬元,主要用于上級執行檢查接待。
“三公”經費預算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76.7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71.33萬元。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預算0萬元,與上年預算持平。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預算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8萬元,減少原因:無安排購置車輛。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預算65.6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14.40萬元,減少原因:嚴格按照公務用車改革要求,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11.1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8.93萬元,減少原因:貫徹中央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嚴控經費開支。
四、機關運行經費。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109.99萬元(與部門預算中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經費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增加58.10萬元,增長原因是:增加公務用車運行費用24萬元和公車改革后的其他交通費34.1萬元。其中:辦公費12.59萬元,印刷費0萬元,郵電費5.00萬元,差旅費10.00萬元,會議費3.00萬元,福利費 1.29 萬元,日常維修費0.0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0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0.0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0.0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24.00萬元等。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額722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74.7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0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647.3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17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工作)、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4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水、氣監測專用車);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4臺(套)。
2016年本部門預算安排購置一般公務用車0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6年本部門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環境保護管理、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環境監測等方面目標的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300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為便于社會公眾的理解,各部門需對公開內容中涉及的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解釋如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款專用資金收入等。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十四、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五、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反映醫療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六、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款)計劃生育(款):反映計劃生育方面的支出。
十七、節能環保(類)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款):反映政府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支出。
十八、節能環保(類)環境監測與監察(款):反映政府環境監測與監察方面支出。
十九、節能環保(類)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棄物、土壤、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二十、節能環保(類)污染減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總量減排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農林水支出(類)扶貧(款):反映用于農村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資金和其他資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
二十三、城鄉社區支出(類)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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