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江門市公安局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江門市公安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收入總體情況表
三、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八、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九、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十、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經營服務性收入征收計劃表
十二、政府采購預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十四、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稱解釋
第一部分 江門市公安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江門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機構設置
(一)本部門預算為匯總預算,包括:局本級預算,以及納入編制范圍的下屬事業單位預算。下屬單位為: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
本局科室31個,分別是:指揮中心、政治處、督察支隊、法制支隊、宣傳科、出入境管理支隊、治安支隊、監管支隊、網警支隊、科信支隊、戶政支隊、監察科、審計科、警衛支隊、禁毒支隊、機關黨委、交警支隊、刑警支隊、巡警支隊、經偵支隊、國保支隊、技偵支隊、看守所、戒毒所、戰訓支隊、特警支隊、情報中心、食藥環偵支隊、反恐支隊、機關事務管理科、警務保障科。
江門市公安局局編制1143人,實有人數1219人(含機關雇員6人),離退休223人。下屬單位共有編制5人,實有人數4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預算01表: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02表:收入總體情況表
預算03表:支出總體情況表(按科目)
預算04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05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預算06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07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預算08表: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預算09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預算10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預算11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經營服務性收入征收計劃表
預算12表:政府采購預算表
預算13表: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14表: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預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主要開展維持社會治安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打擊違法犯罪、反恐怖活動等工作。
二、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一)收入預算說明
2017年部門收入預算50,824.09萬元,比上年增加5,600.39萬元,增加12.38%,增加原因是警銜工資調升、裝備和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大。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收入49,786.68萬元,占97.95%;其他收入100萬元,占0.2%;上級補助收入300萬元,占0.6%;上年結轉結余637.41萬元,占1.25%。
(二)支出預算說明
1.支出總體情況
2017年部門支出預算50,824.09萬元,其中本年支出50,824.09萬元,占100%,比上年增加5,600.39萬元,增加12.38%,主要原因是警銜工資調升、裝備和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大。包括:公共安全支出(類)支出42,015.40 萬元,占82.68%;教育支出180萬元,占0.3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支出4,397.56萬元,占8.65%;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支出2,296.55萬元,占4.52%;住房保障支出(類)支出1,934.58 萬元,占3.80%。
2.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支出共49,786.68萬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資福利性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6,545.53萬元,比上年增加7,870.91萬元,增加27.45%,增加原因是警銜工資調升、裝備和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大。
項目支出預算13,241.15萬元,比上年減少1,935.52萬元,減少12.75%,減少原因是根據《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基層公安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粵財行[2015]590號)文件精神,逐步提升公安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把屬于公用經費保障范疇,但在專項經費列支的項目,轉回公用經費開支。主要支出項目有:行政運行3,510萬元,道路交通管理4,196.50萬元,信息化建設2,642.14萬元,公安業務費支出2,982.51萬元。
三、“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7年江門市公安局用財政撥款數開支的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合計1,391萬元。
(一)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80萬元,主要包括專業用車購置。
(二)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1,237萬元,主要包括車輛保險、車輛加油、車輛維修。
(三)公務接待費支出74萬元,主要包括餐費、住宿費、接待雜費。
(四)出國(境)經費支出0萬元。
“三公”經費預算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1,39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238.1萬元,減少14.62%。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預算0萬元,與上年持平,原因:根據“零基預算”原則,因公出國(境)經費實行切塊管理。對經市外事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安排出訪經費的市直單位,由市財政部門在因公出國(境)經費總控制數的額度內統籌安排給出訪單位使用,不列入本部門年初預算反映。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預算8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80萬元,增加100%,增加原因:需更新公安專業用車。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預算1,237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減少314.1萬元,減少20.25%,減少原因:實行公車改革,壓縮公車維保養護費用。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7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萬元,減少5.13%,減少原因:厲行節約,接待事務減少。
四、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7,925.53萬元,比2016年增加1,719.92萬元,增加27.72%,增長原因是:根據《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基層公安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粵財行[2015]590號)文件精神,逐步提升公安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把屬于公用經費保障范疇,但在專項經費列支的項目,轉回公用經費開支。其中:辦公費724萬元,印刷費141萬元,郵電費800萬元,差旅費597萬元,會議費20萬元,福利費43.32萬元,日常維修費42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6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1,409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45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1,237萬元等。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7 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額4,721.5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2,103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50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2,118.50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新情況),本部門共有車輛343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3輛(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工作)、一般執法執勤用車76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64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37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18臺(套)。
2017年本部門預算安排購置一般公務用車4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本部門項目績效目標實現全覆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14,278.56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款專用資金收入等。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