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門市環境保護局預算公開
2017年江門市環境保護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概況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稱解釋
第一部分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概況
主要職責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主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指導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納入部門預算編制有5個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行政單位江門市環境保護局;屬下事業單位有江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江門市環境信息中心、江門市固體廢物處理服務中心、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中心。
二、機構設置
(一)本部門預算為匯總預算,包括:局本級預算,以及納入編制范圍的下屬4個事業單位。下屬單位具體包江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江門市環境信息中心,江門市固體廢物處理服務中心,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中心。
(二)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
本局科室8個,分別是:辦公室( 人事科)、法規與宣教科、污染控制科( 生態保護科)、環境規劃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核與輻射環境管理科、環境監察分局。
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機關公務員編制46人和5名雇員員額,實有人數47人(含雇員5人)、退休26人。屬下4個事業單位人員編制73人,實有人數70人,離退休14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見附表)
預算01表: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02表:收入總體情況表
預算03表:支出總體情況表(按科目)
預算04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預算05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預算06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07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預算08表: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預算09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預算10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預算11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經營服務性收入征收計劃表
預算12表:政府采購預算表
預算13表: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預算14表: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預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2017年,全市環保工作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工作決策部署,堅持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強化污染防治,嚴格環境監管,為我市建設美麗僑鄉提供環境保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綠色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將生態文明建設貫穿到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中。嚴守生態紅線,全面落實環保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嚴格執行生態分區管理要求,對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嚴控區項目嚴格把關。積極發揮環境調控作用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為經濟增長注入綠色動力。根據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全面落實珠江三角洲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工作,開展《江門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規劃》編制,推動各市、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規劃的編制工作,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
二是加強潭江綜合治理,全力以赴“治差水,保好水”。按照“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和“抓兩頭促中間,帶動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的策略,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落實《江門市水污染防治行動工作方案》和《江門市不達標水體達標方案》,深入開展城市黑臭水體和潭江綜合整治。以深入推進“河長制”和掛牌督辦為抓手,狠抓“差水”(潭江牛灣、新美、公義和義興四個斷面,以及天河沙、杜阮河、麻園河、龍溪河、會城河、紫水河6條黑臭水體)的治理。進一步完善“河長制”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向社會全面公開河(段)長考核信息。進一步公開建成區6條黑臭水體和潭江流域污染源信息,水環境質量信息。進一步加大“好水”(西江和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力度,完成鎮級以飲用水源規范化管理和縣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違建項目清理整治,保障城鄉飲水安全。
三是加大聯防聯控力度,深化空氣質量達標治理。2017年是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的終期考核年,按照省《大氣十條》的要求,以PM2.5、PM10和臭氧治理為重點,全面實施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確保完成省下達的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深化工業鍋爐污染整治,按大氣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完成更新替代10噸/小時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深入開展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黃標車”區域限行和跨地區電子執法處罰,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任務。以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區域為重點,落實揚塵污染控制屬地責任,加強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和完善揚塵防控長效機制,確保空氣質量穩定達標并持續向好。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防控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大氣重污染應急演練。
四是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統籌推進農村環保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思路,認真做好《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門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省的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相關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數,進一步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實施土壤環境分級分類管理。積極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扎實推進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確保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基本得到保障。加快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標準化改造和建設,繼續深入推進江門市生態村創建。
五是深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改革,為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效支撐。一是依法下放市級環評審批權到區、縣環保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進一步簡化環評審批,依法實施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制度。三是減少環評審批前置條件,項目核準(備案)、水土保持、用地預審等不再作為環評審批的必要條件。
六是嚴格環境監管執法,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強化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嚴格落實“雙隨機”抽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環境監管網格化責任體系。切實提高執法效能,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進一步強化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打擊環境犯罪行為的協作配合。加快推進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完成第二期項目建設,實現移動執法系統建設覆蓋率100%。探索推進“互聯網+”環境執法,充分利用智慧地圖、無人機等科技化手段,構建污染源動態立體監控系統,建立健全環境執法大數據。強化社會監督,健全舉報機制,推動公眾廣泛參與,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等監督作用。深入推進涉環境問題矛盾糾紛專項治理,積極有效應對建設項目“鄰避”問題,妥善化解涉環境問題糾紛隱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環境風險隱患排查、預案管理、風險評估、培訓演練、信息發布等工作,妥善處理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七是積極推進環保體制機制改革,加強環境能力建設。按照上級部署積極穩妥推進環境保護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確保改革期間全市各級環保部門認真履職,環保工作機制不變、責任不變、任務不變、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監管不軟。加強基層環境保護機構隊伍建設,支持和指導蓬江、江海區全面履行環保法規定的屬地環境保護責任,加快推進兩區環境監測機構組建工作。以加強能力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機關作風建設,認真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切實增強履行環保職責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環保干部隊伍。
二、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一)收入預算說明
2017年部門收入預算8993.40萬元,比上年預算減少1341.58萬元,減少原因是:減少污染源治理設施改造專項資金500萬元;基金預算撥款增加55萬元,主要增加環境保護局大樓修繕支出55萬元;專款專用資金增加400萬元,主要為潭江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增加400萬元;上年結轉結余安排減少1601.5萬元(主要由于黃標車淘汰和鍋爐改造階段性工作已完成)。其中:公共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收入4708.40萬元,占收入的52.35%;基金預算55萬元,占收入的0.61%;專款專用資金收入3900萬元,占收入的43.37%;上年結轉結余330萬元,占收入3.67%。
(二)支出預算說明
1.支出總體情況
2017年部門支出預算8993.40萬元,其中本年支出8663.40萬元,占96.33%,比上年預算增加259.92萬元。增加原因是:養老改革增加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75.33萬元、增在職和退休人員經費129.59萬元,增加環境保護局大樓修繕支出55萬元。本年支出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363.40萬元,占4.0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192.23萬元,占2.14%;節能環保(類)支出8226.15萬元,占91.47%;城鄉社區(類)支出55.00萬元,占0.61%;住房保障(類)支出156.62萬元,占1.74%。
2.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7年公共財政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和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共4708.40萬元。其中:
基本支出預算2225.79萬元,占公共財政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47.27%,分項預算為人員支出預算1575.21萬元,日常公用支出預算172.35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478.23萬元。2017年預算比上年預算增加252.91萬元,主要是人員經費調整增加252.91萬元。
項目支出預算2482.61萬元,占支出預算52.73%,主要支出項目有:環保專項資金及環保項目評審費250萬元;專項業務支出220.60萬元;污染源監測系統運作經費65萬元;環境保護執法經費93萬元;污染源治理設施改造專項資金1500萬元;污染源監測專項經費70萬元;環境質量監測專項經費80萬元;環保服務業財務統計經費18萬元;排污費征收工作經費10萬元;環境保護宣傳工作經費60萬元;核應急工作經費10萬元;舉報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獎勵經費20萬元;固體廢物處理服務及污染事故處理工作經費9.4萬元;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監測運行費45.31萬元;環境標志管理工作經費31.3萬元,2017年預算比上年預算減少447.99萬元,主要是根據排污費收入情況,減少污染源治理設施改造專項資金500萬元。
3.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基金預算撥款安排支出為55萬元,2017年預算比上年預算增加55萬元,主要增加環境保護局大樓修繕支出55萬元。
4.專款專用資金支出情況
專款專用資金安排的專項支出3900萬元,用于潭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支出,2017年預算比上年預算增加400萬元。
5.上年結轉結余支出情況
上年結轉結余支出330萬元。主要是上年省補助國省控重點企業排污監測運行經費用于系統網絡維護15萬元、用于污染防治規劃編制100萬元、核電站前哨工作經費50萬元、用于污染源監測成本開支35萬元、用于環境質量監測成本開支130萬元。
三、“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7年江門市環境保護局(含下屬單位)用財政撥款數開支的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72.48萬元。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萬元,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0萬元,未有計劃購置。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61萬元,主要包括環境執法、事業單位監測和監測運維等用車的運行經費。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11.48萬元,主要用于上級執法檢查接待等。
“三公”經費預算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72.4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30萬元。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預算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預算0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預算61.00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4.60萬元,減少原因:根據財政部制定的《201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租車費用4.60萬元從2017年起列“30239其他交通費用”,不列入“30231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11.48萬元,比上年預算數增加0.30萬元,增加原因:根據2017年環保工作任務進行相應調整。
四、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110.77萬元(與部門預算中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經費之和保持一致),比2016年增加0.78萬元,增長原因是:人員變動增加公務車改革的交通費補貼支出。其中:辦公費8.00萬元,印刷費0.50萬元,郵電費3.00萬元,差旅費8.00萬元,會議費1.50萬元,福利費2.19萬元,日常維修費3.0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0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5.5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0.0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24.00萬元等。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115.71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276.7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55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784.01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17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工作)、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4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水、氣監測專用車);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6臺(套)。
2017年本部門預算安排購置一般公務用車0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本部門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環境保護管理、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環境監測等方面目標的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1500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為便于社會公眾的理解,各部門需對公開內容中涉及的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解釋如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款專用資金收入等。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十四、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五、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反映醫療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六、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款)計劃生育(款):反映計劃生育方面的支出。
十七、節能環保(類)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款):反映政府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支出。
十八、節能環保(類)環境監測與監察(款):反映政府環境監測與監察方面支出。
十九、節能環保(類)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棄物、土壤、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二十、節能環保(類)污染減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總量減排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農林水支出(類)扶貧(款):反映用于農村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資金和其他資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
二十三、城鄉社區支出(類)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