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及延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解讀
一、出臺背景
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破壞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深入開展節水型城市建設,使節約用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按照國家、省“水十條”考核要求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的提醒函》(粵建城函〔2019〕373號)等文件精神,我市積極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城市節水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規章制度來保障,我市于2019年制定和頒布了政府規范性文件《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1年獲得“廣東省節水型城市”稱號,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為繼續鞏固節水型城市建設成果,需延期實施《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而制定。
三、修改內容
由于國務院最新公布的《節約用水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和精神與上位法律、法規和文件相一致,按照《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22〕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在《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文件內容中增加《節約用水條例》作為編制依據。修改內容:第一章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實施時間
《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于2025年2月7日到期,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該文件進行評估,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文件的有效期延長至2030年2月7日。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聯系電話:3835659)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