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
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人社發〔2018〕521號
JMBG2018022
各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建設
就業扶貧點補貼實施辦法
為鼓勵用人單位建設就業扶貧點,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江府〔2017〕2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自2017年12月25日起,就業扶貧點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身份為準,下同),滿足以下其中一種情形的,給予就業扶貧點補貼:
1. 吸納3名以上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
2. 與3名以上建檔立卡貧困人員(辦理靈活就業備案)簽訂合作協議的。
(二)本辦法所稱就業扶貧點,是指經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并掛牌成立的“扶貧車間”、“扶貧工作坊”和就業安置基地。
(三)本辦法所稱建檔立卡貧困人員,是指我市和對口幫扶地區(包括東西部扶貧和對口支援地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二、補貼標準及期限
(一)對于符合條件的就業扶貧點,給予1萬元的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
(二)就業扶貧點運作水平較高,獲得市級示范性稱號的,給予10萬元的市級示范性就業扶貧點補貼(已獲得建設就業扶貧點1萬元補貼的,追加9萬元補貼差額)。
(三)就業扶貧點獲得省級示范性稱號的,按照省補貼金額1:1的比例給予省級示范性就業扶貧點配套補貼(已獲得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或市級示范性就業扶貧點補貼的,追加相應補貼差額)。
(四)該項補貼為一次性補貼。
三、補貼申請及核發
(一)就業扶貧點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通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為其辦理用工備案。
(二)就業扶貧點應當通過平臺提出補貼申請。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2020年12月31日。申請時間以在平臺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的申請采取網上申請以及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就業扶貧點通過平臺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材料的掃描件,提交到就業扶貧點所在地的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如下:
1. 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2. 就業扶貧點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協議);
3. 就業扶貧點的銀行賬戶。
(四)受理部門通過江門市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的身份情況、繳納社保情況、就業扶貧點登記注冊情況、用工備案等信息進行核查,并出具網上預審意見。預審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就業扶貧點辦理現場確認的地點和期限(期限一般為10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預審不通過的,如發現基本信息填寫有誤、申請材料不完整等情況,應當一次性告知就業扶貧點修改基本信息或補全申請材料的要求。
(五)網上預審通過后,就業扶貧點應當攜帶申請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證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注建檔立卡貧困人員本人簽名)、《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表》(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就業扶貧點公章)以及本次《申請名冊》(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就業扶貧點公章)在指定期限內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六)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的核發采取屬地審核的方式,就業扶貧點所在地的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現場確認通過后的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就業扶貧點的銀行賬戶。
(七)省、市級示范性就業扶貧點補貼的申請采取網上申請以及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獲得省、市級示范性稱號的就業扶貧點通過平臺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基本信息,提交到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預審通過后,就業扶貧點應當攜帶單位的銀行賬戶原件到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在現場確認通過后的25個工作日內,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就業扶貧點的銀行賬戶。
四、其他事項和要求
(一)建設就業扶貧點補貼實行公示制度,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過門戶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告欄公示補貼申領和發放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二)申請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申領補貼。經核實,發現申請單位存在造假行為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該項補貼所需資金在市、縣(區)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級補助資金的,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
(五)對于國家和省新出臺的項目,補貼標準高于或補貼對象范圍寬于本實施辦法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