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公益性崗位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人社發〔2018〕518號
JMBG2018030
各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益性崗位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益性崗位
補貼實施辦法
為鼓勵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7〕164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江府〔2017〕2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就業困難人員到經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補貼。
(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經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
(三)公益性崗位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輔助性、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四)同一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崗位補貼、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就業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二、補貼標準及期限
(一)每人每月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予以補貼。
(二)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以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三、補貼申請及核發
(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應當通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為其辦理用工備案。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半年內通過平臺首次提出補貼申請,后續按照季度或半年申請補貼,每次延續申請的間隔時間應當不超過半年,具體時間以在平臺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補貼申請采取網上申請以及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用人單位通過平臺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材料的掃描件,提交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如下:
1. 就業困難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2. 勞動合同或招聘選聘文件;
3. 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
4. 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四)受理部門通過江門市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情況、繳納社保情況、用人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用工備案情況等信息進行核查,并出具網上預審意見。預審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辦理現場確認的地點和期限(期限一般為10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預審不通過的,如發現基本信息填寫有誤、申請材料不完整等情況,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補全申請材料的要求。
(五)申請名冊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屬于首次申請該項補貼的,在網上預審通過后,用人單位應當攜帶申請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證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注就業困難人員本人簽名)、《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表》(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以及本次《申請名冊》(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內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申請名冊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延續申請補貼的,用人單位只需通過網上預審即可,無需再次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六)補貼核發采取屬地審核的方式,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用人單位現場確認通過后的25個工作日內(延續申請,應當在通過網上預審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四、其他事項和要求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實行公示制度,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過門戶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告欄公示補貼申領和發放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二)申請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申領補貼。經核實,發現申請單位存在造假行為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項補貼所需資金在市、縣(區)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級補助資金的,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
(四)對于國家和省新出臺的項目,補貼標準高于或補貼對象范圍寬于本實施辦法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