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崗位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人社發〔2018〕517號
JMBG2018027
各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崗位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吸納
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崗位補貼實施辦法
為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江府〔2017〕2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用人單位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身份為準,下同)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用人單位實際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人數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
(二)本辦法所稱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的江門市應屆高校畢業生或入學前具有江門市戶籍的外省外市應屆高校畢業生:
1. 持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江門市區低收入家庭優惠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或零就業家庭證明的家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2. 殘疾人家庭(父母或其本人為殘疾人)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3.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三)本辦法所稱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照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以畢業證書落款日期為準)起12個月以內的普通高等學校(含港澳臺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畢業生。
(四)下列情形不納入補貼范圍:
1.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雇員;
2.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
3. 已經享受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的。
二、補貼標準及期限
(一)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二)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
三、補貼申請及核發
(一)用人單位在招用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后,應當通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為其辦理用工備案。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月內通過平臺首次提出補貼申請,后續按照季度或半年申請補貼,具體時間以在平臺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補貼申請采取網上申請以及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用人單位通過平臺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材料的掃描件,提交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如下:
1. 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居民身份證;
2. 困難家庭證明材料(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江門市區低收入家庭優惠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零就業家庭證明、殘疾證、助學貸款合同等相關材料);
3. 用人單位的登記注冊證書(個體工商戶和企業不需要提供此項材料);
4. 勞動合同或招聘選聘文件;
5. 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四)受理部門通過江門市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身份情況、繳納社保情況、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情況、用工備案等信息進行核查,并出具網上預審意見。預審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辦理現場確認的地點和期限(期限一般為10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預審不通過的,如發現基本信息填寫有誤、申請材料不完整等情況,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補全申請材料的要求。
(五)申請名冊中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屬于首次申請該項補貼的,在網上預審通過后,用人單位應當攜帶申請材料原件(畢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困難家庭證明材料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注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本人簽名)、《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表》(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以及本次《申請名冊》(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內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申請名冊中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屬于延續申請的,用人單位只需通過網上預審即可,無需再次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六)補貼核發采取屬地審核的方式,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用人單位現場確認通過后的25個工作日內(延續申請,應當在通過網上預審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四、其他事項和要求
(一)用人單位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崗位補貼實行公示制度,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過門戶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告欄公示補貼申領和發放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二)申請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申領補貼。經核實,發現申請單位存在造假行為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項補貼所需資金在市、縣(區)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級補助資金的,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
(四)對于國家和省新出臺的項目,補貼標準高于或補貼對象范圍寬于本實施辦法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