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人社發〔2018〕514號
JMBG2018024
各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屆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貼實施辦法
為促進應屆高校畢業生實現穩定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1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江府〔2017〕2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到我市小微企業就業,或到我市鎮(街)、村(居)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村長助理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并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含后勤輔助崗位)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在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連續參加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的,給予應屆高校畢業生本人社會保險補貼。
(二)本辦法所稱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照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以畢業證書落款日期為準)起12個月以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港澳臺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畢業生。
(三)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以入職時企業劃型情況為準。分公司、分支機構等用人單位的劃型情況以其所屬總公司劃型為準。
(四)由市、縣(區)級單位下派到鎮(街)以下崗位工作的,經市、縣(區)級單位確認,可以根據實際就業地納入本辦法補貼范圍。
(五)村(居)成立的服務轄區居民的公共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經人民政府(街道辦)確認,納入本辦法補貼范圍。
(六)下列情形不納入補貼范圍:
1.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雇員;
2. 經政府購買的基層崗位所錄用的人員;
3.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人員;
4. 已經實現創業并享受創業扶持類補貼的人員。
二、補貼標準及期限
(一)按照應屆高校畢業生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總額的50%(不含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對高學歷的高校畢業生,相應地提高補貼標準,其中,對于碩士研究生學歷高校畢業生,按照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總額的80%(不含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對于博士研究生學歷高校畢業生,按照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總額的100%(不含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另外,對于殘疾人高校畢業生,按照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總額的100%(不含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
(二)就業地為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和鶴山市的,補貼期限最長1年;就業地為臺山市、開平市和恩平市的,補貼期限最長2年;享受補貼期間變更就業地的,累計補貼期限按照變更后的就業地計算。
三、補貼申請及核發
(一)用人單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應當通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為其辦理用工備案。
(二)應屆高校畢業生應當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1年內首次提出申請,后續按照季度或半年申請補貼,每次延續申請的間隔時間不應當超過半年,具體時間以在平臺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逾期或中途離職的不予受理。除合同期滿的最后一次申請外,申請該項補貼需要在相應用人單位在職時提出。
(三)補貼申請采取網上申請以及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應屆高校畢業生通過平臺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材料的掃描件,提交到就業地的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如下:
1. 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居民身份證;
2. 勞動合同或招聘選聘文件;
3. 應屆高校畢業生的銀行賬戶(一般為社會保障卡)。
(四)受理部門通過江門市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對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身份情況、繳納社保情況、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情況、企業類型、用工備案等信息進行核查,并出具網上預審意見。預審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現場確認的地點和期限(期限一般為10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預審不通過的,如發現基本信息填寫有誤、申請材料不完整等情況,應當一次性告知應屆高校畢業生修改基本信息或補全申請材料的要求。
(五)首次申請補貼網上預審通過后,應屆高校畢業生應當攜帶申請材料原件和《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表》(從平臺導出打印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內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延續申請補貼只需通過網上預審即可,無需再次到受理部門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六)補貼核發采取屬地審核的方式,就業地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應屆高校畢業生現場確認通過后的 25個工作日內(延續申請,應當在通過網上預審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補貼資金發放到應屆高校畢業生的銀行賬戶。
四、其他事項和要求
(一)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貼實行公示制度,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過門戶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告欄公示補貼申領和發放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二)申請人要嚴格按照規定申領補貼。經核實,發現申請人存在造假行為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項補貼所需資金在市、縣(區)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級補助資金的,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
(四)對于國家和省新出臺的項目,補貼標準高于或補貼對象范圍寬于本實施辦法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