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2020〕1號
JMFG2020001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五屆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江門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市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的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凡在江門市市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江門市市區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江門市市區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科學配置、分類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推動、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節約用水標準。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編制江門市區城市節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深入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研工作和節約用水設備、設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廣運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 對在城市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九條 城市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階梯水價,并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水費。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并實施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本辦法所稱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行為。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水,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行為。
第十條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江門市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供水單位的供水能力以及相應的產業政策,結合用水單位近三年用水情況和發展需求等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下達一次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并抄送供水單位。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用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對下達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有異議的,應在計劃反饋截止日期前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提出計劃用水指標調整書面建議。因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增加項目、用水人數、用水設施等原因,用水單位需要調整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并同時提供調整原因的說明和相關材料。用水單位不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僅調整月計劃用水量的,應當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核定或者備案,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水價機制,合理調整水價,促進和引導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單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根據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要求和實際需要,市和各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月均用水量不足1萬立方米的非農業用水單位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第十四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定期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月均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含)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4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滿10萬立方米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申請認定節水型單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計劃的用水單位,應當先開展水平衡測試。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平衡測試工作指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預算。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供水單位應當向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圍內單位用戶和居民生活用戶用水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
第十九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者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自用水率、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回用、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或其他節水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備、產品和工藝。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新建居民小區,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居民和用水單位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國家和省的節水產品推薦名錄予以公布。
第四章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二十三條 大力推進再生水、雨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及河道生態補水、景觀用水等生態環境用水應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鼓勵工業用水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建設雨水凈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并加強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鼓勵供水企業利用非常規水源建立非生活用水供應系統,實現生活用水與非生活用水分系統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市可參照執行。
解讀文本:http://www.hbjcw.com.cn/bmpd/jmscsglhzhzfj/zcwj/zcjd/content/post_2207670.html
圖解:http://www.hbjcw.com.cn/bmpd/jmscsglhzhzfj/zcwj/zcjd/content/post_2010474.html
視頻解讀:http://www.hbjcw.com.cn/bmpd/jmscsglhzhzfj/zcwj/zcjd/content/post_2207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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