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25〕106號
JMFG202500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72號)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確保《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黑煙車行駛區域的通告》(江府告〔2020〕2號,以下簡稱《通告》)與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相符,按照《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22〕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現決定對《通告》進行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二點修改為“對違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標志的車輛,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現場檢查檢測或電子抓拍等方式進行取證,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72號)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記分處理”。
二、刪除第三點“本通告施行后設定一個月過渡期,對在過渡期內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采取警示和教育為主;過渡期滿后依法進行處罰。”的內容。
按照上述內容,修改后的《通告》將重新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另外,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時決定將《通告》的有效期延長至2030年8月15日。
附件: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黑煙車行駛區域的通告.pdf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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