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解讀文本)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我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管,有效化解和防范航空器飛行風險,保障國家安全、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助力我市低空經濟穩步發展。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江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
二、重點內容
《江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以下內容:
(一)完善我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頂層設計,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1.明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具體工作。
2.明確本地區相關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分工。結合市直各部門職能分工現狀,細化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相關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建立更為有效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監管機制,形成協同監管合力。
3.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二)明確我市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具體管理措施。
1.明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可依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服務平臺,采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信息,加強相關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2.明確本地區新增、變更、撤銷的管制空域,由公安機關在市人民政府公布后發布航行情報。
3.明確公安部門對違規飛行、空中不明情況可實施先期處置和現場處置,并可依法實施攔截、迫降、捕獲、擊落等緊急處置措施,規范案件管轄和移交管理。
(三)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飛行活動行為規范和相關法律責任。
1.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維修、改裝、銷售、使用應符合相關標準。
2.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需進行實名登記。
3.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行為規范,以及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飛行培訓應取得相應的資質。
4.明確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禁止行為的內容。
5.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表演達到大型群眾性活動標準的,同時適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管理。
6.明確經營性飛行活動和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購買保險的要求,鼓勵非經營性飛行購買保險。
三、實施期限
《江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江門市公安局
咨詢電話: 0750-345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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