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資辦〔2020〕35號
JMBG2020020
各市屬一級企業、市城鎮聯社:
為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加強擔保業務管理,有效防范企業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監督管理現狀,我委制定《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4月24日
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加強擔保業務管理,有效防范企業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管理的重點企業以及其所屬各級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下屬企業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門或單位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下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擔保,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為市屬國有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以保證、抵押、質押以及留置和定金方式提供擔保。
第四條擔保行為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平等自愿、依法依規的原則;
(二)誠實信用、審慎處置的原則;
(三)規范運作、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四)分級管理、分層審批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條件
第五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資信資格;
(三)無逃廢銀行等金融機構債務的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第六條擔保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擔保總額累計不高于擔保人上一年度經審計合并凈資產的50%(含);
(二)對同一個被擔保人提供的累計擔保余額不高于擔保人上一年度經審計合并凈資產的30%(含);
(三)單筆擔保額不高于擔保人上一年度經審計合并凈資產的10%(含);
第七條市屬國有企業提供擔保的,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持續經營,經營狀況良好,具有清償債務能力;若有債務到期未清償本息的,提供債權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三年內無擠占挪用資金、逃廢債務或拖欠債務本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無重大賠付、訴訟、仲裁、行政處罰以及其他重大經濟糾紛;
(五)經審計確定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合并)不高于70%(含)。
第八條市屬國有企業以抵押、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下列資產不得作為抵押物或質押物;
(一)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資產;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抵押或質押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除公益性項目外,擔保涉及投資項目的,該投資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要求;
(三)符合被擔保人主導產業和發展方向;
(四)具有較好盈利預期;
(五)不屬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投資股票、期貨、期權等高風險的投資項目(被擔保人主業為投資理財的除外)。
第十條市屬國有企業為市屬國有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參股比例與其他股東共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擔保如需續保,續保金額不高于原擔保金額,續保應當按照申請擔保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擔保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市場化費率收取擔保費。
第三章 擔保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擔保審批權限:
(一)市國資委審核事項包括:單項評估值1000萬元及以上的擔保;為控股企業提供超過其出資比例的擔保;為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等。
(二)市國資委備案事項包括:為控股企業按出資比例提供單項評估值小于1000萬元的擔保。
上述由市國資委審批或備案的擔保事項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或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被擔保人提出擔保事項,參照下列清單提交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擔保意向文件;
(二)被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
(三)被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被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被擔保人董事會同意請求擔保的有關決議、股東會決議或黨委(黨支部)會議紀要(必要時);
(六)被擔保人近3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七)被擔保人的還款計劃、方式及資金來源;
(八)擔保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批文;
第十五條擔保人應當審查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評估擔保項目風險,提出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擔保人擬提供擔保并向審批機構或部門呈報審批時,參照下列清單提交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擬向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申請;
(二)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
(三)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產權關系證明;
(六)擔保人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有關決議、股東會決議或黨委(黨支部)會議紀要(必要時);
(七)被擔保人近3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八)擔保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批文;
第十七條審批擔保時,應當分別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雙方進行評估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擔保事項進行論證。
第四章 擔保管理
第十八條市屬國有企業對其擔保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執行企業擔保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根據審批權限決定并實施本企業的擔保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防范擔保風險;
(三)按照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批復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的擔保事項;
(四)負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擔保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工作;
(六)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本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的擔保情況;
(七)配合市國資委開展擔保調查、稽查及責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九條擔保人應當建立下列擔保管理制度:
(一)臺帳管理制度。定期對擔保業務進行分類整理歸檔和統計分析;跟蹤和監控制度。對被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借款主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果已履行擔保責任或發生法律糾紛,應當即時報告原審批部門。
(二)報告制度。每年度終了的兩個月內,擔保人應當將有關擔保的實施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逐級上報,由監管企業匯總后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條在擔保過程中,發生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擔保人已代替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應當及時申報債權;擔保人未代替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情況下,擔保人也應當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向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向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一旦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對違規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為規范擔保行為,防范擔保風險,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通過專業擔保機構、銀行等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企業開展跨境擔保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省、市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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