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圖解:一圖讀懂《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20年9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意義是什么?
一是貫徹落實《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規定》)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2020〕6號)等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是深入推進我省水路運輸“放管服”改革工作,下放省際普通貨船運輸行政許可,賦予各地市更大行政權力,做到權責對等。
三是明確各項業務辦理流程和申報材料,明確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和工作內容,規范行政許可管理和海務、機務的管理。
四是推進電子政務,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業務,進一步減輕航運企業行政成本。
二、許可權限劃分做了哪些調整?
根據《規定》的授權和放管服改革精神,《通知》明確國內水路運輸許可按權限劃分為部、省、市三級,許可項目分別為:
交通運輸部(包括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以及長江、西江航運干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
省交通運輸廳實施西江航運干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下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的經營許可。
地級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本次調整的主要行政許可事項是省際普通貨船運輸,該事項是業務量較多的行政許可事項之一,原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事項,現調整為地級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三、明確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對企業有哪些利好?
一是充分利用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歷和從業資格,明確其可以跨水域和船舶種類管理公司所屬的相應種類船舶,減輕經營者同時經營不同種類船舶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負擔。
二是明確經營者同時具有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其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可以同時管理自身經營的船舶和委托其管理的船舶,減輕了同一經營者具有兩種經營資質的經營負擔。
三是明確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對船舶檢查的最低頻次,加強對船舶適航狀態和技術狀況的保持,便于建立行政監管和企業管理臺賬。
四、怎樣應用信息化提供政務服務?
一是明確發展電子證照。目前水路運輸行業大部分證書正在推進電子化,通過省的電子政務平臺可以共享資源。遠期,將推廣船舶航行期間使用電子標簽代替營運證件。
二是利用信息化平臺落實“備案事項均為告知性備案”的要求,《通知》明確水路運輸備案業務全部改為在“系統”上自助辦理,同時,將《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規定》中規定的備案業務也參照執行,實行網上備案,無需確認,真正實現了即來即辦。
三是《通知》明確對與水路運輸經營者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比例要求的監管,通過信息化實現。
四是依托“數字政府”建設,要求加強與市場監督、海事、交通執法等部門信息互通,達到對備案信息的動態監管。
五、為什么要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檢查和對托運貨物進行登記?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根據《反恐法》增加了水路運輸經營者對托運人身份檢查和托運貨物信息登記的條款。相應地《通知》明確了對托運人身份查驗的內容和對托運貨物登記的事項以及留存的時間,給水路運輸經營在實際操作中予以指引。
六、水路運輸經營人申報的資料有哪些精簡和優化?
一是根據省里精簡證明材料統一部署,取消了與水路運輸經營者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比例證明,改為經營者在系統上進行維護,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核查的形式。
二是根據我省水路客運實際情況,如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因停靠地點沒有相應的經營主體,不能與港口碼頭(停靠點)經營人達成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務協議的,可通過評估等形式落實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備的安全設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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