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交通運輸局 江門市水利局關于轉發《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我市自2007年1月起施行建筑領域工資保證金制度,并在2012年7月30日進行修改完善。2019年3月1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10號,以下簡稱《省辦法》),確定了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的基本框架,并規定各地級以上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鑒于我市工資保證金制度舊于省制度,因此,在轉發《省辦法》的同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貫徹意見,對我市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有關要求予以明確。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于推行第三方擔保制度。
我市自2007年1月起施行建筑領域工資保證金制度以來,保證金的繳存方式只能使用現金繳存。按照省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兩種方式予以明確:
1.現金繳存方式:通過現金存入工資保證金賬戶。(依據《省辦法》第五條規定)
2.第三方擔保方式:鼓勵通過銀行保函、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方式代替現金繳存工資保證金,切實為企業減負。(依據《省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關于繳存標準。
1.繳存比例和最高限額:建設工程項目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為施工合同總價的3%,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同一施工單位同時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多項工程的,累計繳存的保證金總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依據《省辦法》第五條規定)
2.差異化繳存(獎懲機制):
(1)對繳存前在我市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降低繳存比例,降幅為50%;連續三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于繳存工資保證金。(依據《省辦法》第六條規定)
(2)對繳存前兩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提高繳存比例,增幅為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施工單位,增幅為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依據《省辦法》第六條規定)
三、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江門市建筑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管理辦法》(江勞保〔2006〕645號)和《關于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江人社〔2012〕586號)同時廢止。
(咨詢電話:0750-385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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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