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
圖解:《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貫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4日
江門市貫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 ”),更好地開展江門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管理、救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象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申請、審核、確認、取消(中止)、監督,按照省《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實施。
?。ǘ┰诒緦嵤┮庖娛┬星罢J定在冊的低收入家庭(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員),直接轉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并從最近 1次完成審核確認或年度審驗之日起計算信息化查詢核對和入戶調查核實周期,于再次入戶調查核實繼續保留認定資格后換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收回《江門市低收入家庭優惠證》。
?。ㄈ┙浬暾埐挥枧鷾驶蚪浐瞬閼顺鲎畹蜕畋U?、特困人員供養的或獲批臨時救助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民政部門依照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認為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直接為其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其中,享受低保漸退政策(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發放 6個月保障金)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漸退期滿前為其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并在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同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
?。ㄋ模┓系冢ㄈc情形直接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的,相關申請資料可直接使用,無須重復提交;近半年內最新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和近 1年內最新的《救助申請家庭入戶調查表》《救助申請家庭生活狀況評估指標表》可直接使用,無須重復核對和調查。
二、救助措施
?。ㄒ唬┰谑 掇k法》的基礎上,江門市增加以下救助措施:
1. 因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改善,6個月漸退期滿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后直接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且有殘疾或 60歲以上家庭成員就業的,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發放 6個月保障金。
2.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 60歲及以上的獨居老年人(指無配偶、無子女,或配偶、子女沒有共同居住半年及以上)、純老家庭成員(指全部家庭成員年齡均為 60周歲及以上)、重度殘疾人(含一至四級重度殘疾軍人,不含重度聽力殘疾人),經申請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納入江門市居家養老助殘服務“平安通”政府資助對象范圍。
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 60歲及以上老年人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資助參加江門市醫養結合補充保險“邑康?!表椖?。
4.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經申請,由就醫的非盈利性醫院審核給予門診掛號費、住院費優惠;由提供服務的公共汽車運營公司審核給予乘車票價優惠。
5.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申請,由提供服務的廣播電視傳輸機構審核給予有線數字電視機頂盒配置費和基本收視維護費優惠;由提供服務的電信運營企業審核給予電信資費優惠。
6.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民政部門提供家庭住址和戶主姓名等信息,由供水單位審核給予用水費用、污水處理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優惠;由供電單位審核給予用電費用優惠。
7.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ǘ┦ 掇k法》和本實施意見關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救助措施無具體標準的,或與現行專項政策不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對標現行專項政策中的低收入家庭執行;待專項政策更新標準和實施要求后,再按照專項政策的新標準和要求實施。
三、其他要求
(一)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放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條件,可向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補貼。
?。ǘ┏鍪 掇k法》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范圍認定的對象、救助的內容,所需資金不在中央、省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列支。
?。ㄈ┦锌h兩級、各領域制訂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標準、救助比例原則上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特有的救助措施、優惠政策覆蓋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員。
?。ㄋ模┍緦嵤┮庖娮?2022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2月 28日。2016年 7月 1日實施的《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江門市市區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的通知》(江府辦〔2016〕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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