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貫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實施意見》
圖解:《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
一、出臺背景
2020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提出“對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養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2022年2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省《辦法》”)印發,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條件、申請審核流程、救助措施、監督管理等內容,要求“各地級以上市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2010年以前,我市已制訂并實施市區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對低收入家庭的定義主要為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0%的困難家庭(與省新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定義基本重合),給予了電費、水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等減免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優惠措施,減輕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日常支出負擔,但覆蓋范圍未涵蓋支出型困難家庭,優惠措施無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內容。為加強與省《辦法》的銜接,更高效地開展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補充我市特色救助措施和延續原優惠政策,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出臺《江門市貫徹〈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市《實施意見》”)。
二、主要依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
(三)《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江門市市區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的通知》(江府辦〔2016〕26號)。
三、主要內容
市《實施意見》共三條。
第一條“對象管理”分四款,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管理,及與低保家庭、特困人員、臨時救助對象、原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的銜接。
第二條“救助措施”分兩款,明確了我市增加的救助措施和新舊專項救助政策的銜接。
第三條“其他要求”分四款,明確了縣(市、區)制定政策的權限和原則、資金管用的要求、市《實施意見》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特色內容
(一)對象管理方面。
1.明確按照低保的綜合評估指標實施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減除有未成年人、高齡老人、重病、殘疾成員家庭的評估收入,放寬審核認定條件。
2.明確原認定在冊的低收入家庭直接轉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3.除不符合、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對象,增加了獲批臨時救助的對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可直接為其辦理認定業務。
4.對上述直接辦理認定的情況,除無須重復提交申請資料,還明確了近半年內最新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和近1年內最新的《救助申請家庭入戶調查表》、《救助申請家庭生活狀況評估指標表》可直接使用,無須重復核對和調查。
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管理效率,為困難群眾申請救助提供了便利。
(二)救助措施方面。
1.對漸退期滿退出低保,有殘疾或60歲以上家庭成員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按原低保金額延長發放6個月保障金,鼓勵困難家庭成員勞動增收。
2.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獨居老人“平安通”服務和60歲以上老人“邑康保”項目給予資助,獲得我市特色養老服務。
3.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給予門診掛號費、住院費、公共汽車票價、有線電視收視費、電費、水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等優惠,納入價格臨時補貼發放范圍,保證原市低收入家庭優惠措施繼續有效。
4.明確在專項救助政策更新前,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適用原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措施和標準,避免出現救助政策空白期。
(三)政策指引方面。
1.為縣(市、區)擴大救助范圍、豐富救助措施提供了依據。
2.強調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享受的救助標準、救助比例不高于低保家庭,其特有的救助措施和優惠政策覆蓋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維護了低保家庭、特困人員比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更困難,應獲得更多救助的原則。
四、適用對象
(一)救助對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
(二)政策施行部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實施時間
自2022年9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