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一)為鼓勵和支持參保個人、單位、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增進社會各方面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維護基金安全,有必要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提高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標準,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宣傳力度。
(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舉報獎勵的條件和標準作出相應的規定。2018年底,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出臺了《關于轉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2號)。根據我市的機構改革方案,我局不再承擔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職能,且我市的《暫行辦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因此,有必要制定養老失業工傷舉報獎勵辦法。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法律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該項法律條款,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的實施提供了法律支撐。
(二)地方性法規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五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該項條款,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的設立提供法律依據。
三、主要內容說明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下稱《舉報獎勵辦法》)分為四章,共十八條。
(一)實施目標。進一步加強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管,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積極性,防范和制止侵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
(二)舉報范圍。明確三大類15種情形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舉報范圍;明確不屬于獎勵范圍的兩種情形。
(三)獎勵要素。明確獎勵條件、標準和程序,規定獎勵標準上下限額度,按查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標準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明確舉報獎勵金的發放程序。
(四)監督管理。明確接受舉報的方式、受理舉報的部門以及辦理流程。
(五)實施期限。《舉報獎勵辦法》自2020年2月1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圖解】《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2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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