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03
江人社發〔2020〕25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18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管,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積極性,防范和制止侵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對侵害本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實名舉報,提供明確、詳實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范圍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2.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3.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5.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6.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7.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違反規定審核社會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不按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造成基金損失的,或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檔案,或違反規定設置、擅自更改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業務參數的,或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
2.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社會保險待遇代發機構等,下同)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串通,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5.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并造成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
1.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提前退休的;
2.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認定工傷的;
3.其他違反規定,造成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授意其配偶、近親屬或者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人負有管理、經辦、監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
第二章 獎勵條件、標準和程序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實名舉報,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聯系信息;
(二)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三)舉報線索涉及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在被舉報前未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立案調查的。
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效或舉報人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無法辦理獎勵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六條 就同一事項向多個部門舉報,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有多個舉報人的,按舉報時間先后順序對最先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
對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經過查證核實,根據舉報人舉報案件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按查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標準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其中,經過查證核實被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最終被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如按上述辦法計算的獎勵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第八條 舉報獎勵金發放程序和規定:
(一)獎勵金原則上由負責查處該舉報案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根據確認為違法違規的處理結果作出獎勵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出獎勵通知。
(二)舉報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辦理領取獎勵金手續。舉報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舉報人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持法人證書或有效證書及加蓋公章復印件,下同)、銀行賬號。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持有舉報人簽署的《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
聯名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舉報人提交的材料后,經審核材料真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獎勵金。
(四)舉報人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領取獎勵金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電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等,暢通舉報渠道,并為舉報人保密,妥善保管舉報獎勵有關材料及憑證。
舉報人可采用來訪、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舉報獎勵金每年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計劃,納入同級財政次年預算。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違法違規案件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和信息發布等工作,舉報日常管理工作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具體承辦。即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并負責市本級直接查處的舉報案件的舉報獎勵工作,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舉報依照行為發生地或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受損地確認管轄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案件后發現該案件不屬于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并通知舉報人,舉報人無法聯系的除外;對舉報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提請共同的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舉報涉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應及時存入舉報案件檔案。舉報案件立案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要情。
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舉報案件實行監督管理。發現舉報案件處理不適當或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舉報人要求反饋舉報案件的辦理結果,且有明確、有效的聯系方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省出臺的相關獎勵辦法的獎勵標準高于本辦法獎勵標準的,按國家、省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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