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21版)》解讀
JMBG2021033
江市監規字〔2021〕3號
關于印發《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21版)》的通知
各市(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21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21年9月6日
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21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和促進我市標準化戰略的實施,鼓勵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各項重大標準化活動,促進我市技術進步,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現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 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及《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粵市監標準〔2020〕1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江門行政區域內登記或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金資助。
第三條 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各市(區)財政安排用于資助我市企事業單位開展標準化戰略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規范管理、提前謀劃、儲備項目、嚴格審批、權責明確、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僅用于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開展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企業標準化技術人才培訓以及在實施標準化戰略過程中,經政府批準的非常設性項目或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活動的經費資助。具體范圍包括:
(一)技術標準的研制及科研項目。
1.主導或協助制定(修定)團體標準(聯盟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
2.承擔各級標準化科研及示范項目的。
(二)標準化活動的組織、管理。
1.承擔國際、全國和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的工作;
2.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學術研討會等;
3.承辦其他重大國家和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
(三)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
(四)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
(五)開展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
(六)企業標準化技術人才培訓及學歷教育。
(七)實施標準化戰略過程中經政府批準的非常設性項目或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標準研制”是指主導和協助制定(修定)團體標準(聯盟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工作;承擔各級標準化科研及示范項目(不含農業類標準化科研);專利技術及科技成果轉化為各級技術標準。
本辦法所稱“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是指承擔廣東省或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承擔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工作和承擔省內標準化重大活動項目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是指建設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開展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以及進行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評議工作,建設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及WTO/TBT的通報和研究平臺等。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資助額度
第七條 技術標準研制及科研項目資助額度: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資助。
(四)每承擔一項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每承擔一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每承擔一項國家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五)主導或協助標準修定的,按同類標準的制定資助額度的60%予以資助。
(六)除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相關工作外,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資助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專項資金中市本級部分的20%。
(七)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其資助額度在上述對應資助額度基礎上再增加50%。
(八)每項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在制定技術標準資助的基礎上增加以下資助:轉化為團體標準(聯盟標準)增加資助不超過1萬元,轉化為地方標準增加資助不超過2萬元,轉化為行業標準增加資助不超過5萬元,轉化為國家標準增加資助不超過10萬元,轉化為國際標準增加資助不超過20萬元。
(九)多個單位同時屬于參與制定或修定同一項技術標準,主導制定和協助制定單位并存的,只資助主導制定單位;無主導制定單位,但有多個協助制定單位的,只資助第一協助制定單位。
第八條 聯盟標準的組織發起單位為聯盟標準的主導制定(修定)單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主導制定(修定)團體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單位:
(一)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二)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三)提供的材料能佐證在標準起草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唯一單位(佐證材料的具體要求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參與單位為協助制定(修定)單位。
第十條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單位,為國際標準的主導制定(修定)單位;參與國際標準起草,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國際標準的協助制定(修定)單位。
第十一條 標準化活動組織、管理項目資助額度:
(一)對承擔廣東省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地方標準制修定工作組工作的單位,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對承擔全國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定工作組工作的單位,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對承擔國際性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國際標準制修定工作組工作的單位,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四)對牽頭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每年在專項資金的市本級部分中安排不高于總額10%的資金用于資助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護體系,具體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承接省級通報評議會的單位,每次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獎勵;每次承接國家級通報評議會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獎勵。
參加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評議和應訴被國家采納的單位,每宗再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十四條 對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項目建設且通過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的單位,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承擔省級標準化示范項目建設且通過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的單位,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五條 每年在專項資金市本級部分中安排不超過8萬元用于資助企業標準化技術人才培訓及學歷教育,具體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對在實施標準化戰略過程中經政府批準的非常設性項目或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活動,資助額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四章 資金申報及評審
第十七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印發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受理部門、資助范圍、資助對象、申報材料、評審工作方案等內容,并在市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告。
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
對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通過。
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請情形時,可暫停資助程序,展開調查;對申報單位拒不提供(補充)相關材料的,可中止辦理;經核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不予資助,資助已發放的,予以追回。
第十八條 受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時,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列明要求補充的資料清單。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社會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服務單位,參與項目審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務性工作。
服務單位不得申請其服務年度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采用預算項目入庫評審制,資助申請須經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預算項目入庫審查后方可資助。未納入項目庫,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采取專家網絡評審、評審會、論證會等方式。評審實行閉門審核制度,每次參與的人員總數應為單數(不少于3人),當審核組成員意見不統一時實行表決制度,審核組成員一人一票,以表決結果為準。
專家評審就立項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項目實施(課題研究)或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學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承擔單位的團隊構建、管理制度、創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審查人員必須實行回避制度,本次立項申報中有利益沖突的審查組成員應主動向審查組申報并退出審查組;否則該次審核無效,需按程序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三條 非常設性或其他需資助項目的立項審查組由當期專項資金審查組兼任,項目審查通過后,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發文報市政府審批通過后方可發放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本級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應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預算項目入庫評審結果形成市本級資金分配計劃(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并發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方可發放。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所需扶持資金由市本級與申報單位注冊地政府按財政管理體制共同分擔。
第二十六條 江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后下達項目計劃,江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金,各市(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二十七條 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審查的費用可在每年的專項資金市本級部分中列支,但審查費用不得超過該專項資金金額的3%。
第二十八條 用款單位要加強財務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礎臺賬,要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與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相關的單據、憑證、文件、資料等按規定保管。
第二十九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在市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申報指南;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扶持金額、項目所屬單位等信息;
(四)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及原因、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各級標準化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市(區)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將每年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該項工作列入每年對各市(區)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范圍。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江質監通〔2017〕44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咨詢方式:聯系人:胡鑫華,聯系電話:316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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