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補齊民生短板,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增強對困難群眾基礎性、兜底性保障,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銀保監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醫保發〔2021〕33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江府〔2019〕40號)、《江門市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類保障實施方案》(江府辦〔2021〕14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轉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具體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明確了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政府全額資助參保的困難群眾范圍。本市戶籍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返貧致貧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對象(以下簡稱邊緣家庭救助對象)、脫貧不穩定且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
(二)明確困難群眾大病保險的待遇標準。返貧致貧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超過起付標準30%以上、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70%;超過12萬元以上的,支付80%;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超過起付標準20%以上、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80%;超過12萬元以上的,支付90%。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三)明確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待遇標準。將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救助,具體標準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9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0萬元;返貧致貧人口、邊緣家庭救助對象按8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8萬元;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2萬元。
(四)明確了困難群眾省內轉診管理規定。明確了我市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邊緣家庭救助對象在省內按規定轉診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起付線連續計算,執行我市同等待遇政策,即按照我市同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的待遇標準執行。
二、實施時間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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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